子為了奪權,而故意聯合孟若晴演的一出苦肉計。
所以。
他們一走出大門。
就火急火燎地動用了自己所有人脈關係。
甚至花了大價錢,去找了國內最頂尖的幾家商業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以及資深經濟法庭的法官。
私底下非常詳細地詢問了這件事情的法律走向。
然而。
谘詢得到的最權威結果。
卻像是一盆夾雜著碎冰的徹骨冷水。
兜頭蓋臉地將他們所有人的僥幸心理澆得熄滅殆儘。
讓他們大失所望。
乃至手腳冰涼。
那些頂尖律師翻閱了陷阱合同的副本後明確告訴他們。
在沒有任何直接切實的違法犯罪證據的前提下。
法律隻認合同上的白紙黑字和公司公章。
這隻能說明,孟若晴這個執行總裁個人的業務能力存在嚴重不足。
或者商業判斷出現了重大失誤。
從而簽訂了有損公司利益的高風險合約。
商業投資本身就有風險。
公司必須為自己聘請的高管的決策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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