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中國對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關於東部內蒙古事項:(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三)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準。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為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準。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準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布,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準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𝗼𝗼𝗽.𝘁𝘄 無錯章節】
第五號改為陸總長言明如下:(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為顧問。(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準。(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采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閱畢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第五號,改為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消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取義,誤為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仍是誘迫。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複為要。”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麵,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遊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謠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複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絕數條,至第五號仍完全拒絕。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複?”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複了。”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即戰書譯文。小子有詩歎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隻自知。
。斯如竟弱脅強挾,牒後最桑扶看試
。閱再回下至請,情詳的牒通後最知欲
。也為轍覆蹈再毋,省反此乘當亦,能無嬌虛或,振不弱恇之民國吾而,責足不府政袁?乎是如應,策政之國主民豈?由理何是,許私一,索私一,祟祟鬼鬼此彼而,製抵圖共,民國示披宜極,題難此遭,幸不國中,首篇敘錄亦,文電誡告統總袁如即。上紙然躍,略大寫演亦,段手嚇威益置日使日及,態狀辱忍,長次總交外於且。鑒之車前民國為可,漏不煩不,賅能而簡,正修麵書及,論辯頭口寫曆,形情過經之涉交日中敘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