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方法及其條件,由兩國當局官憲協定之。該當局官憲,對於互相利害問題,互相慎重誠實,隨時協議。並由兩國政府核定,俟時機實行以上提議。相應函達,敬請見複為荷!茲本使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華民國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章宗祥 印
外務大臣法學博士子爵本野一郎閣下
公文去後,即日接複,願同辦理。何其親善乃爾?除公文外,又由日本外務大臣本野一郎,另附一函雲:
敬啟者:三月二十五日,貴我兩國政府,因共同防敵,業經互換公文。帝國政府,以為該公文之有效期間,應由兩國軍事當局商定。再因共同防敵,日本軍隊在中國境內者,俟戰事終了後,應一律由中國境內撤退。帝國政府,特此聲明,相應函達。茲本大臣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真好交情。
章宗祥得了這種文牘,不勝喜慰,便即電達政府,備述梗概。段總理即谘照駐京日使,彼此各派委員,在北京組織委員會,協議共同防敵的條件。日使自然照允,即日互派委員會議。所有兩國派定的委員,姓名列下:
(中國委員長)上將銜參謀處處長靳雲鵬
(中國委員) 陸軍中將曲同豐 司長丁錦 海軍中將沈壽堃 陸軍少將田書年 陸軍少將劉嗣榮 陸軍少將江壽祺 陸軍少將童煥文 奉天督軍代表秦華 吉林督軍代表陳鴻達 黑龍江督軍代表張濟光 海軍少將吳振南 海軍少將陳恩燾 外交部參事劉崇傑
(日本委員長) 陸軍少將齋藤
(日本委員) 陸軍少將宇桓 海軍少將增田 海軍大伊集院 海軍大佐樺山 陸軍中佐本莊
各委員到了會場,列席公議,議出了十二條約章,約文如下:
第一條 中、日兩國陸軍,因敵國勢力之日見蔓延於俄國境內,其結果將使遠東全局之和平及安寧,受侵迫之危險,為適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爭之義務起見,取共同防敵之行動。
第二條 關於協同軍事行動,彼此兩國所處之地位與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條 中、日兩國,基屆於本協定開始行動之時,對於各自本國軍隊及官民,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內,當命令或訓告,使彼此推誠親善,同心協力,以期達到共同防敵之目的。凡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內,中國地方官吏,對於該區域內之日本軍隊,須儘力協助,使不生軍事上之窒礙。日本軍隊,須尊重中國主權及地方習慣,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條 為共同防敵,在中國境內之日本軍隊,俟戰事終了時,即由中國境內,一律撤退。
第五條 中國境外派遣軍隊時,若有必要,兩國協同派遣之。
第六條 作戰區域及作戰上之任務,適應於共同防敵之目的,由兩國軍事當局,量各自本國之兵力,另協定之。
第七條 中、日兩國軍事當局,在協同作戰期間,為圖謀協同動作之便利起見,應行下列事項:
(一)關於直隸作戰上之機關,彼此互相派遣職員,充當往來聯絡之任。
(二)為圖謀軍事運動,及運輸補充敏活確實起見,陸海運輸通信事宜,須彼此共謀便利。
(三)關於作戰上必要之建設,例如行軍鐵路電信電話等項,應如何設備,由兩國總司令官臨時協定之。俟戰事終了,凡臨時之建設工程,均撤廢之。
(四)關於共同防敵所需之兵器,及軍需品,並其原料,兩國應互相供給。其數量應各自不害本國所需要之範圍為限。
(五)在作戰區域之內,關於軍事衛生事項,應互相輔助,使無遺憾。
(六)關於直接作戰上之軍事技術人員,如有輔助之必要時,經一方之請求,應由他方輔助之,以供任使。
(七)軍事行動區域之內,設置諜報機關,並互相交換軍事所要之地圖及情報。關於諜報機關之通情聯絡,彼此互相輔助,圖其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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