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回 徐東海被迫下野 黎黃陂受擁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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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職,三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三者有一,即為合法離職。三者以外,總統不讓職於他人,他人不得以離職要總統,若其有之,是非法也。黎大總統於六年七月,被逼離職,尚餘任期一年三月有餘,其離職原因,與前述第一第二兩事無關,即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亦屬毫不相涉。蓋我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本師美憲前例,專指總統精神喪失而言。縱謂文義渾括,強為寬解,則所謂故者,當然依限於總統本身,所謂不能者,當然限於總統自動。譬如總統久罹重病,或因公遠赴異國,援引適用,尚屬可通。至於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於壓迫,如憑借兵威,使總統不能在職,不敢複職者,是私擅廢黜總統耳,非法律上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也。私擅廢除總統,本為法所不許,即當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列。藉曰不然,則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之規定,不啻明詔為副總統者,時時可驅除總統而代之。敗紀獎亂,莫甚於此。立法本意,斷斷不然。故從法律上立論,自民國六年七月黎大總統之離職,推之法定三種原因,無一而當,是其離職,乃事實上之離職,非法律上之離職也。非法律上之離職,故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唯其離職無效,故馮副總統之代理,乃事實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無法律之效力。在昔大法摧毀,事實相尚,舍法言權,夫複何說?今則尊崇法統,萬事資以判斷,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黃陂黎公,仍在大總統之位,而其行使職權時間,尚有一年三個月有餘也。黃陂離職無效,一旦障礙既去,當然繼續開會。黃陂繼任應竟其未儘之期,亦猶國會續開,應滿其前此未滿之任。法理彰明,決非曲解,此則願吾人共加注意者也。茲事體大,解釋疑義,權固屬於國會,敷陳常理,責仍在於學人。耀曾依法言法,自信無他,國人崇法護法,諒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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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電發表,各方的議論愈多,但在時勢情理各方麵說起來,黎元洪實有不能不複位之勢。當時黎氏原有這樣一個通電:

自引咎辭職,蟄處數年,思過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謗?果使摩頂放踵,可利天下,猶可解釋,乃才輕力薄,自覺勿勝,諸公又何愛焉?前車已覆,來日大難,大位之推,如臨冰穀。

可見他辭意本來很堅,無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罷不能之勢,如國務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劉夢庚,商界代表張維鏞、安迪生,曹錕代表熊炳琦,吳佩孚代表李單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餘人,都紛紛赴黎宅請黎複職,正是:

大運忽回春氣象,寒門又似市廛中。

。解分回下看且,否應答肯氏黎知未

。也賴無之客政閥軍恨痛而,厚長之陂黃哀不能不,此至史讀。保不命性,敗兩名身致幾,儡傀度一作再,身之隱退以遂,用利人受免不,短稍識才其惜。人完國民為不得不均,論德道以,言業功以故。者陂黃如好自身潔有未亦,閥軍迄以統總自,來年餘十國民,論而格人以即,朽不秋千屬自,功之命革論,國民創首,昌武義起陂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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