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紀處罰律法。《效律》規定:“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
由此可見,當時審查之嚴格,同時也體現了審計的法律地位。
漢承秦製,繼續實行上計製度,成為朝廷控製地方、考核地方官吏的有力手段。
曹操為注解《孫子兵法》所作的《〈孫子〉序》中,第一次出現了“審計”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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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計製度不嚴密,地方官員維護本位利益,難免舞弊,難保數據真實。朝廷不可能就地稽查,出現“流民不考”“耕地不實”“錢穀計謾”等惡政,致使上計成了一牘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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