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了很少的一點錢,被起訴後判處了死刑。宣判那天,由於舍不得就要死別的孩子,她瘋了。行為舉止完全不正常,甚至在洗澡時用滾燙的熱水往自己身上澆。結果她被免於執行死刑。她撿回一條命,但這個喜訊並沒有使她恢複正常,最後一直作為精神病患者在療養所終老天年。
每次想到這件事,參事官心裡都非常不舒服。因為參事官覺得,她犯罪的動機隻不過是為了給自己的家人搞到必需的食物。
“尊敬的天皇,尊敬的艾森豪威爾總統,尊敬的麥克阿瑟元帥……”這是當時的審訊記錄裡記錄下來的她所說過的話,“大家都是我的恩人……為了我的孩子,為了我的丈夫,我接受這神聖的恩惠。”
然而,雖說她是搶劫殺人,但被害人隻有一名。如果放在現在肯定不會被判處死刑。還有一個案例他至今記憶猶新。那是一個邪教集團的男人,他參與恐怖襲擊,殺死了十二個無辜的人。僅僅因為法庭認定他是投案自首的,就隻判了無期徒刑。為什麼這個男人沒有被判死刑,而五十年前的那個女人卻被判了死刑呢?是不是可以說,刑法用它的強製力來保衛的正義,其實並不公正呢?在參事官看來,完全可以這樣說:人在正義的名義下審判另一個人的時候,所謂的正義並不存在普遍的標準。
“如果本人一直強調不記得自己殺過人,就不能申請減刑嗎?”局長終於開口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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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官從一個普通市民的思維中回到了自己的立場上:“是的。”
“議案書呢?”
“在這裡。”
參事官這才把剛從刑事局轉過來的《死刑執行議案書》遞交上去。在兩厘米厚的文件封麵上,已經蓋上了審查過文件的刑事局參事官、刑事科科長和刑事局局長批準的印章。
“等樹原亮的服刑記錄送到了,再審查一遍。”局長對參事官說,“然後再交給我審查,我審查完之前,拘留所所長的報告不要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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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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