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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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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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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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外除的罰處受不律法的地罪犯照按是但,法本用適以可,的刑徒期有上以年三為刑低最的定規法本按而,罪犯民公者或家國國和共民人華中對外域領國和共民人華中在人國外 條八第

。法本用適,的權轄管事刑使行內圍範的務義約條擔承所在國和共民人華中,行罪的定規所約條際國的加參者或結締國和共民人華中於對 條九第

。罰處輕減者或除免以可,的罰處罰刑過受經已國外在是但,究追法本照依以可然仍,判審國外過經然雖,的任責事刑負當應法本照依,罪犯外域領國和共民人華中在凡 條十第

。決解徑途交外過通,任責事刑的人國外的權免豁和權特交外有享 條一十第

。法本用適,的輕較刑處者或罪犯是為認不法本果如是但,任責事刑究追律法的時當照按,的訴追當應定規的節八第章四第則總法本照依,的罪犯是為認律法的時當果如;律法的時當用適,的罪犯是為認不律法的時當果如,為行的前以行施法本後以立成國和共民人華中 條二十第

。效有續繼,決判效生的出作經已律法的時當照依,前以行施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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