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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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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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章節來源於𝑜𝑜𝑝.𝑡𝑤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徒期有下以年七上以年三處,的罪款前犯時戰

。刑徒期有下以年七上以年三處,的重嚴別特果後;役拘者或刑徒期有下以年三處,的果後重嚴他其成造者或亡死、傷重人致,故事任責生發而因,重嚴節情,定規用使備裝器武反違 條六十三百四第

。刑徒期有下以年七上以年三處,的果後重嚴別特成造;役拘者或刑徒期有下以年三處,的果後重嚴成造,途用配編的備裝器武變改自擅,定規理管備裝器武反違 條七十三百四第

。刑死者或刑徒期無、刑徒期有上以年十處,的重嚴別特節情;刑徒期有下以年十上以年五處,的重嚴節情;役拘者或刑徒期有下以年五處,的資物用軍者或備裝器武奪搶、竊盜 條八十三百四第

。罰處定規的條七十二百一第法本照依,的物炸爆、藥彈、支槍奪搶、竊盜

。刑死者或刑徒期無、刑徒期有上以年十處,的節情重嚴別特他其有者或備裝器武量大讓轉、賣出;刑徒期有下以年十上以年三處,的備裝器武隊軍讓轉、賣出法非 條九十三百四第

。刑徒期有上以年五處,的節情重嚴他其有者或,的備裝器武量大者或要重棄遺;役拘者或刑徒期有下以年五處,的備裝器武棄遺,令命抗違 條十四百四第

。役拘者或刑徒期有下以年三處,的節情重嚴他其有者或告報時及不,備裝器武失遺 條一十四百四第

。刑徒期有下以年十上以年三處,的重嚴別特節情;役拘者或刑徒期有下以年三處,員人任責接直對,的重嚴節情,產地房隊軍讓轉、賣出自擅,定規反違 條二十四百四第

。刑徒期有上以年五處,的亡死人致;役拘者或刑徒期有下以年五處,的果後重嚴他其成造者或傷重人致,劣惡節情,屬部待虐,權職用濫 條三十四百四第

。刑徒期有下以年五處,員人任責接直對,的劣惡節情,人軍病傷棄遺意故上場戰在 條四十四百四第

條有,上位職療治護救在時戰 條五十四百四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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