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30%。
5.12.2 重傷二級
a)Ⅱ°以上燒燙傷麵積達體表麵積30%或者Ⅲ°麵積達10%;麵積低於上述程度但合並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或者嚴重呼吸道燒燙傷。
b)槍彈創,創道長度累計180.0cm。
c)各種損傷引起腦水腫(腦腫脹),腦疝形成。
d)各種損傷引起休克(中度)。
e)擠壓綜合征(II級)。
f)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征(完全型)。
g)各種損傷致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重度)。
h)電擊傷(Ⅱ°)。
i)溺水(中度)。
j)腦內異物存留;心臟異物存留。
k)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重度)。
5.12.3 輕傷一級
a)Ⅱ°以上燒燙傷麵積達體表麵積20%或者Ⅲ°麵積達5%。
b)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征(不完全型)。
c)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中度)。
5.12.4 輕傷二級
a)Ⅱ°以上燒燙傷麵積達體表麵積5%或者Ⅲ°麵積達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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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呼吸道燒傷。
c)擠壓綜合征(I級)。
d)電擊傷(Ⅰ°)。
e)溺水(輕度)。
f)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
g)呼吸功能障礙,出現窒息征象。
h)麵部異物存留;眶內異物存留;鼻竇異物存留。
i)胸腔內異物存留;腹腔內異物存留;盆腔內異物存留。
j)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k)骨折內固定物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複。
l)各種置入式假體裝置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複。
m)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輕度)。
5.12.5 輕微傷
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b)麵部Ⅰ°燒燙傷麵積10.0cm2以上;淺Ⅱ°燒燙傷。
c)頸部Ⅰ°燒燙傷麵積15.0cm2以上;淺Ⅱ°燒燙傷麵積2.0cm2以上。
d)體表Ⅰo燒燙傷麵積20.0cm2以上;淺Ⅱ°燒燙傷麵積4.0cm2以上;深Ⅱ°燒燙傷。
6 附則
6.1 傷後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個體,其生前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款綜合鑒定。
6.2 未列入本標準中的物理性、化學性和生物性等致傷因素造成的人體損傷,比照本標準中的相應條款綜合鑒定。
6.3 本標準所稱的損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引起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症等,均為內源性疾病,不宜鑒定損傷程度。
6.4 本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損傷,可以遵循損傷程度等級劃分原則,比照本標準相近條款進行損傷程度鑒定。
6.5 盲管創、貫通創,其創道長度可視為皮膚創口長度,並參照皮膚創口長度相應條款鑒定損傷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須暴露髓腔。
6.7 骨皮質的砍(刺)痕或者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的,不構成本標準所指的輕傷。
6.8 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胸主動脈、主動脈弓分支、肺動脈、肺靜脈、上腔靜脈和下腔靜脈,腹主動脈、髂總動脈、髂外動脈、髂外靜脈。
。節關大六等踝、膝、髖、腕、肘、肩指是節關大肢四準標本 9.6
。)等經神脛和經神淺腓、經神總腓、經神骨坐括包(經神支分其及叢骶腰和)等經神皮肌和經神橈、經神尺、經神中正括包(經神支分其及叢臂指是經神要重肢四準標本 01.6
。脈靜、動名同的行伴經神要重肢四與指是管血要重肢四準標本 11.6
。體個的歲周41滿不齡年指是童兒者或女幼準標本 21.6
。外除等齒義、眼義式摘可但,等架支、器搏起、節關工人、體假莖陰、)牙植種(齒義定固、座眼義、體晶工人、料材補修骨顱:如,置裝的能功官器織組代替內體入植指是體假的稱所準標本 31.6
。定鑒合綜款條應相照參傷損官器植移 41.6
。的活成造再者或植再括包官器織組稱所準標本 51.6
。度程傷損定鑒形情時當傷損按,的功成術手造再、植再經,)落脫齒牙括包(斷離官器。的除切術手經傷損因者或,連相織組下皮和膚皮量少有僅者或體離全完時當傷損指是失缺官器織組 61.6
。定評行進款條的高定規值數位部關相照比,加累以可傷損類同上以位部個兩於對 71.6
。算計%08按歲41—11,算計%06按歲01—7,算計%05按歲6—0,值數傷損表體的及涉所準標本 81.6
。數本含均字數的現出中準標本 91.6
A錄附
)錄附性範規(
則原分劃級等度程傷損
級一傷重 1.A
。能功官器要重他其者或覺視、覺聽失喪重嚴;損毀貌容度重者或廢殘重嚴體肢留遺;命生及危重嚴,症發並的起引傷損性發原由者或傷損性發原的致所素因傷致種各
級二傷重 2.A
。能功官器要重他其者或覺視、覺聽失喪;損毀貌容度輕者或廢殘體肢留遺;命生及危,症發並的起引傷損性發原由者或傷損性發原的致所素因傷致種各
級一傷輕 3.A
。貌容響影顯明者或害損度中能功、構結官器織組留遺;命生及危未,症發並的起引傷損性發原由者或傷損性發原的致所素因傷致種各
級二傷輕 4.A
或害損度輕能功、構結官器織組留遺;命生及危未,症發並的起引傷損性發原由者或傷損性發原的致所素因傷致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