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當場死亡。
作案後,趙強將凶器扔在消防通道,順著樓梯逃離現場。兩個小時後,在星城郊區的一家廢棄工廠內被警方抓獲。
鐘情繼續往後翻。
卷宗的最後,附著一份由嫌疑人辯護律師提交的《精神狀態司法鑒定申請書》。
律師在申請書中寫道:“嫌疑人趙強患有嚴重的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案發當晚,被害人李明的言語辱罵和肢體推搡,構成了強烈的外部刺激。該刺激直接導致趙強病情急性發作,陷入被害妄想,喪失了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其殺人行為係在病理狀態下的失控反應,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鐘情看著這段文字,拿出一本空白的筆記本,拔出鋼筆。
“精神病人受刺激犯罪的法理界定。”鐘情在紙上寫下標題。
她開始拆解案卷中的邏輯節點。
“一、刺激與反應的比例原則。”
鐘情寫道:“被害人的過錯僅為日常口角及輕微推搡,而嫌疑人的反應是使用致命武器連刺十四刀。反應的烈度遠遠超出了刺激的合理範疇,這種極端的暴力升級,不能簡單歸結為失控,而應審查其是否具有泄憤報複的主觀惡意。”
“二、主觀意識的物理印證。”
筆尖在紙上劃出清晰的軌跡。
“1. 冷卻期:嫌疑人在受辱後,沒有當場發作,而是隱忍並返回家中。這十五分鐘的間隔,表明其在遭受刺激的當下,依然具備克製本能和控製行為的能力。
2. 工具選擇:返回家中後,嫌疑人沒有隨手拿取鈍器,而是明確選擇了一把殺傷力極強的剔骨刀,這屬於典型的預謀準備。
3. 伏擊行為:嫌疑人刻意避開電梯轎廂和走廊的監控探頭,選擇在監控死角進行伏擊,這證明其具備清晰的反偵察意識和空間辨認能力。
4. 逃逸掩蓋:作案後丟棄凶器並逃往郊區隱匿,表明其明確知曉殺人行為的違法性及後果。”
鐘情合上卷宗。
邏輯鏈條已經閉環,趙強有精神病史是事實,但在案發的那二十分鐘裡,他的每一個動作都指向了冷靜的預謀和蓄意謀殺。外部刺激隻是他殺人的誘因,而不是他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借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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