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匠工、婦女、傭工權益訴訟。
此類訴訟,限六十日內審結。
工匠、傭工、婦女告狀,有司不得推拒、不得刁難。
違者以瀆職論,輕者降俸,重者革職。
允許同業工匠、女工結社,推舉頭人代為申訴、協商工價。
但不得聚眾鬨事、挾眾停工。
李邦華二人聽完之後,不由得瞠目結舌。
崇禎提出的這些,雖然還不是很完善,但大體的方向都已經定了。
足以說明,崇禎是思考了很久才定下來的。
可這條律法的改動,可謂是將大明上上下下都變革了一遍。
蓄奴在明末早已是常態。
曆史上,南明還爆發過大規模的奴變。
而婦女權益保護,更不用說了。
這不但是保護了婦女權益,而且還在鼓勵婦女走出家庭,參與社會生產。
這完全是在衝擊幾百年的程朱理學。
李邦華捧著那疊稿紙,隻覺得有千鈞重。
孟兆祥更是額上見汗,把這律法從頭到尾又過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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