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可以追溯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並且也設置在公共場合,令受刑者受到公眾的羞辱與虐待——有記錄顯示,足枷不是殘忍暴虐地折磨罪犯,而是讓他們守規矩、講誠信。1426年的英國法律很清楚地寫道:流浪漢被鎖在足枷3天3夜,在此期間隻給他麵包和水。一份15世紀中期的材料顯示:在倫敦,“四個婦女整個晚上都被鎖在足枷中,直到她們的丈夫趕來把她們帶走”。在18世紀馬薩諸塞的波士頓,愛德華·帕默因盜竊一塊木板被判戴足枷一個小時。相比頸手枷而言,足枷所能造成的身體傷害更小,但是為了確保犯人不會過於舒服,在行刑時,要求他們必須坐在木板的邊緣。在中世紀早期的法國,這一刑罰增加了其他令人痛苦的方法:在犯人的腳底塗上鹽水,讓山羊舔舐他的腳底。在旁觀者看來這似乎十分可笑,但是山羊的舌頭和砂紙一樣粗糙,幾分鐘不到,它所造成的痛苦就令人難以忍受了。腳枷意在羞辱,至今俗語中還有這樣一句話:“身陷足枷而成為笑柄。”
足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