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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還得和你說我監督你的理由?行使監督權需要理由?”

這是在實務中被搪塞最多的情況,做過相關實務的都知道,最簡單的套路,上來先讓你寫一個信息用途。

就是說你申請這個公開是做什麼用的。

很多人不知道,那人家讓寫就寫,結果寫了後人家又說了,你看你是用做這個的,那得提交什麼證明材料……

行了,你慢慢準備吧,到了這一步已經落入套路了。

說到這裡,周雲笑道;“你不會連你們司法部門的老大……咳咳負責人說的話也不知道吧?”

審判長又敲響了法槌:“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緒,不要老說和本案無關的事,警告一次。”

周雲撇撇嘴,還能不能讓人好好說話了。

事實上《條例》其實有規定,第三十五條說,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

你看,就是一個簡單的擴大化,人家規定說是申請的數量和頻次超出合理範圍,那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但實務中呢,反正就是先讓你說理由……所以周雲就要好好掰扯掰扯。

他倒是無所謂,就怕對方不敢掰扯,這要是深入下去,那可就不好說了。

“第二個,說是涉及商業機密,這更可……證據不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而被告的舉證無法證明所謂的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這同樣是實務中很容易混淆的一個點,不是因為涉及商業機密才不能公開,而是因為這個涉及商業機密,公開了會對第三方權益造成損害。

所以必須得證明“這是商業機密”以及“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兩點才行。

如果不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那就算是商業機密也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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