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賄買就是給好處,這個都懂。
這個罪很特殊不知道大家發現沒,這個罪隻處理那些“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實際作偽證的那個人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相反,指使對方作偽證的人,是會涉及刑事責任。
比較相似的有一個罪名,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說的直白點,買的和賣的都不涉及犯罪,頂多治安處罰,但中間那個介紹的,或者是給提供地方的,是犯罪。
所以不要動不動就給人介紹說哪裡哪裡有服務,人家那倆最多十五天,你可是要背案底的!
也因此,嶽夏嵐這幾個人直接攤上事了。
前些年有過類似的情況,其實這種事很好規避,尤其是體製內,不要去主動發揮,案子輸了就輸了唄,那能咋樣,最後又不用你自己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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