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站起身,拿起判決書,聲音洪亮而莊嚴,每一個字都如同重錘,敲在被告心頭,也敲在每一個旁聽者心上。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海龍、林三泰等三十四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販賣、製造毒品罪,強迫賣淫罪,故意殺人罪,嚴重侵害軍烈屬權益罪等多項罪名。”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損害軍隊榮譽和英烈尊嚴,動搖根據地統治根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正國法,不殺不足以慰英靈。”
他頓了頓,目光如電,掃過下麵麵如死灰的34名主犯。
“現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販賣製造毒品罪、強迫賣淫罪、故意殺人罪(七起)、嚴重侵害軍烈屬權益罪,數罪並罰——”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根據《根據地戰時特別刑法》補充條款及最高民意委員會特別決議,對罪大惡極、嚴重挑戰人類倫理底線之犯罪,恢複淩遲之刑。
“林海龍所犯之罪,人神共憤,天地不容,符合淩遲適用條件。”
“故,對其死刑執行方式,判處——淩遲。”
“被告人林三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嚴重侵害軍烈屬權益罪,且係封建宗族餘孽之首腦,利用腐朽族規殘害鄉裡,荼毒人心,罪行深重——”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同處淩遲之刑。”
審判長每念出一個名字和對應的“淩遲”判決,被告席上就傳來一聲絕望的哀嚎或徹底的癱軟。
34名主犯,無一例外,全部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其中林海龍、林三泰等七名罪魁禍首,被特別判處淩遲。
而另外一百二十餘名從犯,則根據情節輕重,被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附加強製勞動改造。
此外,審判長還宣布了對林溪鎮所在區域教育係統的判決:
“原嶺南第三工業大學附屬中學高三(二)班班主任李寄,身為人師,目睹學生遭受侵害,非但不予救助,反而冷漠推諉,助紂為虐,其行為嚴重違背師德,觸犯《根據地教育工作者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條例》,並構成玩忽職守罪、協助侵害軍烈屬權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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