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他們,讓他們先在縣衙裡敲了鳴冤鼓,本官馬上就回去升堂問案。”
跛五急道:“不對,縣尊,這事兒不對!”
楊少峰奇道:“怎麼不對了?”
跛五道:“縣衙,今天是六月十七,非是三、六、九之數,不在放告之時,咱們整個寧陽縣兩千多號百姓哪個不知,誰人不曉?而且四至七月為農忙之時,斷然沒有升堂問案的道理,這些忽然冒出來的什麼鄉紳挑著今天來縣衙鬨騰,這就是在欺縣尊好脾氣!”
這也是自古來的規矩。
中國古代的傳統文化認為訴訟發生率是衡量一個社會民風是否淳樸的標準,如果某個官老爺所管轄地區內的訴訟增多即是這個官老爺不儘職儘力的表現,因而官老爺們的首要大事就是“息訟”。
所謂“新官上任,首先安民,安民之道,首先息訟”,於是就產生了一些十分荒唐的息訟規定:唐朝規定每年隻有十月至第二年的二月這五個月中,民間才能提起有關戶口、婚姻、田土儘量限製人民提起訴訟;宋朝在此基礎上將這一期限縮短為四個月,隻有從十月到第二年的一月才可以提起訴訟。
朱重八朱皇帝建立大明之後,把允許百姓提起訴訟的時間大大的延長,但是出於農忙時節的考慮,也規定“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止訟”。
即便是在允許百姓提起訴訟的時間之內,也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提起訴訟的,因為還涉及到了“放告日”的概念,即一般隻允許逢三、六、九日才可以提起訴訟,每個月隻有九天可以提起訴訟,像影視劇裡那種動不動就擊鼓鳴冤的純屬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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