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情節嚴重者流放。
第二十二條毆打平民致傷者,杖一百,賠償醫藥;致死者,償命。
第六章內部管理罪
第二十三條軍官虐待士卒致殘者,削職為民,杖一百;致死者,償命。
第二十四條士卒毆傷上官者,斬立決;致死者,淩遲。
第二十五條軍中聚賭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三犯流放。開設賭局者,流三千裡。
第二十六條酗酒鬨事者,杖五十;戰時飲酒者,杖一百;貽誤戰機者,斬。
第七章裝備與後勤罪
第二十七條故意損壞軍械者:
火器、重裝備,斬立決;
一般裝備,視價值杖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倒賣軍械者,無論價值,立斬。購買者同罪。
第二十九條私藏軍械者,杖一百,流二千裡;私藏火器者,流三千裡。
第三十條後勤官員貪汙瀆職,導致軍需短缺者,視後果輕重,杖一百至斬決。
第八章情報與保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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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泄露軍機者:
故意泄露,斬立決;
過失泄露,杖一百,降銜三等。
第三十二條私通外國、傳遞情報者,淩遲處死,誅三族。
第三十三條鶚羽衛人員瀆職:
隱瞞重要情報,斬;
誣陷忠良,同罪反坐。
第九章宣慰使相關罪責
第三十四條宣慰使評議不公:
故意歪曲事實,杖一百,削職;
收受賄賂,流三千裡;
造成嚴重後果,斬。
第三十五條宣慰使泄露評議內容,杖一百,降銜。
第三十六條軍官賄賂、威脅宣慰使者,削職流放。情節嚴重者斬。
第十章審判與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法審判須有軍官、兵部文職、宣慰使三方參與。重大案件須報軍事委員會複核。
第三十八條死刑須皇帝朱批方可執行。戰時情況緊急,可先斬後奏,但須事後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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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範用適坐連條十四第
;紀違大重:坐連體全隊、伍
;罪犯屬下接直:坐連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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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規殊特章一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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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附章二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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