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呢?我們要看的是,能夠證實魏大章與費科友實施搶劫強奸殺人罪行的直接證據!”
“你作為咱們公安係統一名非常優秀的刑偵行家,應該不會不清楚,隻憑這些,是不足以支持和認定有罪結論的!”
龐士泉拿著由甘泉市刑偵支隊提交的偵查報告,皺著眉質問道。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嫌疑人有罪。
而在這份偵查報告中,所謂的‘證據’就隻有簡單的幾項——一是有目擊者A在案發現場附近看到過魏大章與費科友的貨車有短暫的停留;
二是有目擊者B看到費科友隔著車窗與被害人母女說過話,似乎想搭被害母女一程;
二是距離案發現場大約五十米左右,發現了車輪的痕跡,且找到了費科友的煙頭;
四是魏大章與費科友具備理論上存在的作案時間和作案動機,比如經過調查,費科友貪財好色,在外麵欠了不少債,且幾次因嫖娼被拘留罰款;
五是費科友的一個朋友作證,案發第二天喝酒時,費科友借著酒意提到了母女花,還說了好幾聲‘爽,刺激’!
證據算是證據,但這裡麵明顯缺乏關鍵的物證,據此認定魏大章與費科友有罪,不是一般的牽強。
然而對龐士泉的質問,於本正卻振振有詞地回答道:“我們辦案人員以費科友的視角,進行了多次模擬實驗,其實驗結果與費科友、魏大章供述的犯罪經過,以及其他證據,都完全的吻合!”
高樹起聽到這句話,恨不得一躍而起跳到對方麵前,狠狠抽這個草菅人命的家夥一個大耳刮子!
什麼狗屁模擬實驗?
別人辦案都是按照發現的線索推導凶手,這個家夥卻是先武斷地認定了費科友是凶手,然後牽強附會,硬把所有的線索和證據往費科友的身上靠。
他也是刑偵出身,很清楚‘假設某某是凶手’與‘認定某某是凶手’,兩者之間在推理過程中的巨大差異。
一個案子,用結果去推過程,要是結果是對的還好說,但要是結果就是錯的,那過程再編得自圓其說,也是錯的。
“我有一個疑問,既然被害母女都遭受了侵犯,為什麼身上沒有提取到魏大章和費科友的DNA?”
“而且報告中說,法醫在被害人方某的指甲縫中,發現了少量的皮屑組織,但經過檢測,並不屬於魏大章與費科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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