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朝的爵位製度,是在周製『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基礎之上,糅合了漢製爵位,改良而來。
其中上等爵五個,分為『國公、列侯、關內侯、關外侯、伯。』
這五個爵位,一般是用來封賞立下重大功勞的臣屬的。
下等爵十個,主要麵向民間,以及軍隊中的士卒、地方小吏等等。
與漢朝不同的是,宣朝的爵位沒有固定封地,隻有朝廷授予一定數量的耕地,無法從封地上的民戶就食,工資直接由朝廷發放。
封地沒了,張新自然會從其他地方補償。
那就是耕地。
漢朝的列侯有租稅,但是沒有耕地,反倒是關內侯有耕地,數量是九十五頃,也就是九千五百畝。
在這個基礎之上,宣朝關內侯以下授予的土地數量不變,列侯為一百五十頃,國公二百頃。
一萬五千畝、兩萬畝土地的產出,有時候可比租稅的收入高得多。
這些國公、列侯得了土地,自己肯定耕種不來,要雇百姓。
如此一來,新貴族不僅得了實惠,也能幫朝廷養些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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