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第四次鑒定。”
沒人伸手。
祁同偉沒有停。
第三組證據出現。
五年前,事故發生前一個月,馬振東連續三次提交停工申請。
第一次寫明混凝土強度不達標。
第二次寫明三號墩出現貫穿裂縫。
第三次要求更換供應商並重新檢測。
三份申請全部進入項目指揮部係統。
結果也完全相同。
退回。
最後一次退回意見隻有八個字。
“服從大局,確保工期。”
簽字人不是馬振東。
是項目指揮部副總指揮。
此人後來進入事故調查組,負責審查施工責任。
他既駁回了停工申請,又在事故發生後認定施工方擅自作業。
“如果馬振東是唯一責任人,他為什麼連續要求停工?”
祁同偉看向最先提出結案的廳長。
“如果上層毫不知情,這三份申請是誰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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