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刑條例》出現後,律法進一步寬鬆。
萬曆朝後,官僚體係腐敗,受賄罷免製度形同虛設,如首輔張居正雖改革嚴厲,但其親信受賄仍被包庇。
雖有法律,但實際執行嚴重偏離法律,形成“法網雖密,權貴可逃”的悖論。
而魏忠賢的調查中,周朝瑞雖然也是坐贓致罪,但金額卻不是一貫不到,而是足有三千兩。
按照大明律法,便是周朝瑞自首退贓,也是要罷官,受三年徒刑。
畢竟,到了杖四十以上的罪行,《問刑條例》中的免罷職的律法就失效了。
而魏忠賢給的表冊裡麵,還有人貪汙枉法萬兩之多,按照大明律,那是要殺頭抄家的。
朱由校簡單的算了算,這些官員合計要退贓的數目,竟有數萬兩之多。
“這些罪狀,可有證據?”
魏忠賢是什麼貨色,朱由校還是知道的。
羅織罪名,是他最擅長的事情。
但朱由校可不想落下什麼口實,也不想冤枉一個臣子。
魏忠賢當即重重點頭。
“陛下放心,都有證人,證物,似周朝瑞貪腐的三千兩,乃是魯商所獻,證人已經被拿下了,具體過程,他一一供認不諱,其餘人等,皆如此。陛下若是不信,可以問問英國公與駱都指揮使。”
張維賢頷首點頭,說道:“這一點,臣可以為魏公公作證。”
駱思恭亦是在一邊附和道:“此事沒有任何虛假,無罪就是無罪,有罪就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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