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製定背景
本政策源自煌朝早期對外接觸中的慘痛教訓:曾有受煌朝援助的非人種族,在借助煌朝技術與物資站穩腳跟後,迅速倒向深淵陣營,動用“全民皆兵”的戰術——老人、婦女、孩童皆被武裝,偽裝成普通平民靠近煌朝駐軍,隨即發動自殺式襲擊。初期我軍因恪守不傷及無辜的原則,付出了慘重的傷亡代價。
基於這一曆史教訓,煌主批準訂立本自衛政策,核心原則為戰時從嚴、和平守序,邊界清晰、絕不濫殺,以最小的代價保障人類文明存續。
一、大戰爭時期執行標準
1.非人種族處置規則
-凡未佩戴煌朝官方核發的「人類保護非人種族」專屬標記的非人種族個體,一律按潛在戰鬥員判定,可就地全殲,無需承擔軍紀責任。
-確有情報價值的目標,可少量俘獲,允許采用高強度審訊手段獲取關鍵情報,審訊手段不受和平時期條款約束。
-「人類保護標記」由煌朝統一發放、實名認證,僅限長期與人類友好、無任何通敵記錄的種族個體持有,偽造、冒用標記者,一經查實按戰時間諜罪就地處決。
2.人類背叛者與異陣營處置規則
-投靠深淵、通敵叛國的人類背叛者,以及理念對立、主動向煌朝開戰的人類異陣營勢力,處置標準與上述非人種族一致,可全殲、可俘獲審訊,不適用和平時期人權保護條款。
-被脅迫、被裹挾的普通民眾,經記憶核驗確認無主觀通敵行為的,按戰俘標準安置,不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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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戰場物資處置規則
-敵方控製區內的軍事設施、工業設備、戰略物資,可全部收繳或就地摧毀,斷絕其持續作戰能力;民用生存設施(住宅、基本糧庫、民用醫療點)不得主動破壞,保障無辜平民最低生存底線。
二、大和平時期執行標準
1.人類內部處置規則
-針對所有人類公民(含已定罪的背叛者、罪犯),嚴禁使用任何嚴刑拷打、肉體折磨等超出法定刑罰的傷害手段。
-法定刑罰僅保留死刑、監禁、罰金、剝奪公民權四類,所有判決必須經司法流程核驗,接受UM的記憶監察,杜絕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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