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
本法核心原則為“住宅是公民最後的庇護所,法不向不法讓步”。
訂立本法的直接緣由,是為杜絕“私闖民宅者施暴、房主反抗反被追責”的是非顛倒。在深淵環伺的時代,每一戶家庭都是文明後方最微小的堡壘,唯有讓每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居所內擁有絕對的安全感,無需在自保時顧慮“防衛過當”的枷鎖,後方的根基才能真正穩固。
本法以國家強製力兜底,將住宅的防衛權徹底交還房主本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剝奪。
第一章核心定義與適用範圍
第一條本法所稱“私人住宅”,包含以下範疇:
1.公民擁有完整產權的民用住房、獨棟居所、地下避難室;
2.公民簽訂合法長期租住協議的公寓、宿舍、專屬居住艙;
3.公民臨時占用、用於居住避險的封閉私人空間(戰時臨時避難所、野外自建庇護屋等)。
第二條本法所稱“非法入侵”,不僅包含物理層麵的破門、翻窗、翻牆、破解門禁,亦包含:
4.利用空間能力、意識投射、記憶窺探、遠程竊聽等手段,未經許可侵入住宅空間、竊取住宅內信息的行為;
5.操控機械體、生物載體、微型探測設備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6.偽造身份、編造理由騙取房主同意進入,事後被證實存在惡意目的的行為。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全文明所有人類公民、已登記友好非人種族公民,戰時狀態下效力優先級高於一般治安條例。
第二章絕對防衛權條款
第四條對於所有未持合法入戶證件、未經房主明確同意而侵入私人住宅的對象,房主享有無限製防衛權:
1.房主可采取任意程度的防衛手段,包括製服、擊傷、擊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與行政處分;
2.防衛行為不受“必要限度”約束,無需判斷入侵者是否有攻擊意圖、是否攜帶武器,隻要確認非法入侵事實,防衛即合法;
3.因防衛行為造成的入侵者傷亡、隨身物品損毀,房主概不負責,官方亦不得收繳房主用於防衛的武器、基因種子衍生裝備。
第五條麵對多人團夥非法入侵時,房主有權對全部入侵人員行使防衛權,無需區分主從、無需區分是否已停止侵害,直至所有入侵者失去行動能力或退出住宅範圍。
第六條因非法入侵引發的防衛糾紛,舉證責任由入侵者一方承擔;房主無需自證“防衛是否合理”,僅需證實對方存在非法入侵事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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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法入戶的法定要件
第七條僅有煌朝官方執法、巡查、救援人員,在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時,方可進入公民住宅:
1.持有製式官方證件,包括入戶搜查令、專項巡查證、應急救援令;
2.證件必須帶有UM監察係統核發的唯一防偽編碼,標注明確的入戶事由、搜查範圍、有效時長,超範圍、超時長部分視同非法入侵;
3.入戶前必須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經房主確認後方可進入,嚴禁“先進門、後亮證”。
第八條以下證件一律視為無效,房主可按非法入侵處置:
4.偽造、塗改、冒用的證件;
5.超出有效期限、超出核定範圍的證件;
6.非官方機構、私人武裝開具的所謂“搜查證明”。
第九條執法人員依法入戶時,不得損壞房主私人物品,不得搜查證件核定範圍外的區域,全程必須留有可溯源的影像記錄,接受UM事後複核。
第四章例外情形與邊界劃定
第十條緊急避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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