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章 判定瀆職!反駁?審判長:駁回!
對於張亮的陳述,作為公訴人的王立軒非常的不認可。
因為檢方提交公訴,移交法院審理,肯定是有著事實依據的。
撤訴?
人證,口供以及相關的間接性證據都有。
他們憑什麽撤訴?
就憑借一個沒有直觀的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瀆職了?!
再說了,張亮剛才的陳述完全是基於徐興旺對法律不懂。
徐興旺可能在陳述的過程中,有著一定的漏洞邏輯行為,被張亮抓住了。
基於這一點張亮進行了強烈的反駁。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張亮的反駁點能不能夠被合議庭認同,都很難說。
的確,按照一般邏輯來講,逼供等非法行為,肯定不會留有直接證據。
當事人的口供在沒有直接證據或者是其他證據的驗證下,很難被認可。
可是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為瀆職行為了嗎?
並不是!
不管是張亮反駁,認為王芳沒有瀆職,還是其他。
對於再次提出申請撤訴,王立軒作為公訴人開口反駁:
“被告人委托律師不要再提起申請檢方撤訴的請求了。”
“你申請檢方撤訴有什麽依據嗎?”
“或者說你認為檢方在這一次的庭審當中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地方嗎?”
“隻是你覺得證據不能夠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審上,一直讓檢方撤訴,伱的法律依據在哪裏?”
“審判長。”
“被告人委托律師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讓檢方撤訴,而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我方申請,對被告人委托律師予以警告。”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作為審判長聽到公訴人的開口。
看了張亮一眼。
敲響法槌。
“公訴人申請通過。”
“在庭審上依照證據進行判罰,公訴人移交庭審訴訟合規合法。”
“被告人委托律師要求讓檢方進行撤訴,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事實,現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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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有下次,將驅離法庭!”
這一提醒,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觀點。
在這個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師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麽無論是判有罪還是無罪,則是需要法院進行決定。
張亮多次提出來,讓檢方進行撤訴,這已經嚴重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李清遠作為審判長也明白張亮是什麽心理。
同時也知道這是公開庭審,張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損害的就是檢方的形象。
王芳有沒有真的瀆職?
當然有!
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
所以在檢方提出來申請警告後,當即同意了申請。
張亮也明白,審判長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經進行了警告,那麽就不能繼續下去了。
庭審繼續。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辯進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陳述是,沒有任何直接證明能證明王芳逼迫他人進行認罪。
這裏張亮說的直接證據是客觀的事實。
例如說:徐興旺能不能夠拿出受傷的證據來證明王芳的毆打,逼迫等。
或者說有沒有錄像照片來證明王芳的逼迫。
這兩點顯然是不存在的。
畢竟誰也不會在自己明確的知道自己在進行違法行為的時候,留有證據。
那麽缺少了這種直接的證據。
還能不能夠證明王芳的瀆職?
這一點就要看各方的答辯了。
法槌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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