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稅”,不納者不得上戶籍。問其依據,曰“先帝時便有”。有一州,凡商旅過境,需納“過路銀”,不納者扣貨。問其依據,曰“高祖時所定”。
凡被查實者,或黜或罰或勒令退還贓物。胡無之輩,因聞風而自斂者,不計其數。然餘觀之,最妙者不在查,而在“春休”二字。陛下令百官“休”,實為“巡”;令百官“玩”,實為“察”。借春休之名,行整肅之實
餘一一錄之。
——
再記
元始三十六年冬,餘奉李崇大人命,清厘刑部舊檔。
連翻三日,指繭欲裂,見一宗:
某縣鄉民竊雞案。卷末附裡正稟文,曰“無錢罰,以田租抵;租不足,以勞力抵;力不足,係於樹,露宿三夜。”
餘翻遍律文,竟無“以田租抵罰”一條。
乃知此乃‘額外之規’,非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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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依“:曰駁府,府於訟母其。死井投遂女”。也製之古,嗣承不女“:曰令縣”?乎嗣非我“:問女。族歸產田,嗣無父其判令縣。縣於訟,服不女,產田其奪伯叔,死父,六十年,女一有地某,卷宗有又
。例此無亦,文律查餘
。末卷於備,案此錄
。久良,目閉,筆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