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天晴,靈山郡人,坤道,俗姓紀。元始三十五年鳳儀科試,策論入優,入刑部。其人性峭直,寡言笑,在刑部十餘年,凡經手案牘,皆以“實錄”二字自繩。人或問其何以知民疾苦,對曰:“吾曾臥於牢草之上,亦曾食於十方之粥。吾所記,非吾一人之記也。”
今擇其雜錄數則,略加綴輯,以見當時政事之鱗爪。錄中所述,皆據其原稿,不增不減,唯正訛誤、別異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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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上以臣工碌碌,詔百官記言行,以備史館采擇。
鳳臨三年秋,餘於刑部檔房翻檢舊卷。忽見一卷麵注“元始三十五年京畿司獄囚冊”,筆跡已淡。
餘手頓之,往事驟湧,不可抑止。
【獄中】
春,餘於京中待放榜。有驛丞胡某者,以餘無“居停文引”,執送京畿司獄。
初入時,獄卒驗身,搜囊,見餘道冠,冷笑曰:“又是一個尼姑。”
餘曰:“貧道是道士。”
卒斜睨,不答,徑自鎖門。
獄中暗無天日,唯牆角苔痕明滅。
同囚有老婦,夜咳血不止,呼號徹夜,守者以杖擊柵,嗬之曰:“止!”婦不敢複聲,唯縮於草褥間,低低泣。其聲如鼠齧木,細而不斷,聞之徹骨寒。
因鄰人誣其“偷”罪,係於此已四十三日。
問其何以不申辯,嫗曰:
“申辯則加刑。前日有人申辯,打了二十,又加十。”
又有一少年,年十六,因“形跡可疑”被執。問其何以可疑,曰:“夜間行路,見巡卒而避。”曰:“此即可疑。”少年欲辯,獄卒叱之,曰:“辯則罪加一等。”少年遂不複言。
獄中凡有新人入,必先“過堂”——非真堂也,乃獄卒私設之刑。或鞭,或枷,或倒懸。名曰“審”,實為索賄。給錢者,輕刑;不給者,重刑。餘親見一人,因無錢,被倒懸三日,放下時已不能言。
另有一遊方郎中本為行醫,因醫死人被拘,獄卒亦不許其出診。鄰牢有囚病,呻吟徹夜,郎中以掌擊壁,高聲示以湯藥之法,奈何獄卒不與藥材。數日後,鄰牢無聲。
一僧自入獄即閉目誦經,晝夜不息,聲嘶啞而不輟。獄卒以其聒噪,以布塞其口。僧不能誦,遂以指叩壁,其聲如木魚,篤篤篤,夜半尤清。獄卒複厭之,縛其手。僧乃以足踏地,其聲悶悶,終不絕。
餘問曰:“師何所持?”
僧不能言,唯目示餘。
餘順其目,見壁縫生一蕈,灰白纖細,大如米粒。
蕈萎,僧亦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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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有官來,攜名冊,點囚。
當日押解三人出牢,一商賈,一少年,一屍體。
至一處,獄卒令兩人跪下。少年不跪。獄卒以杖擊其膝彎,仍不屈,坐於地。官讀文書,其聲如念祭文,餘茫然未聞其辭,但聞“流放”“永不得歸”等字。
商賈叩首,額觸地有聲,連叩九次,官不視。
獄卒拖拽人分道,商賈被推往南,屍身往北。
少年回牢,見其走路跛腳,衣衫襤褸,此為他述。
老嫗教餘以草編物,餘手拙,老嫗不嫌,反複數十,餘終能編一蜻蜓。
蜻蜓極醜,翅大身小,頭歪向一側。
獄中患疾,高燒數日,意識昏聵。獄卒本不醫,老嫗以破碗接雨水,以布浸之,敷餘額。一少年以草莖汲水遞過喂餘。婦人解其衣,以淨處覆餘身。
餘好轉,又數日,老嫗病,臥床不起。餘以草編蜻蜓置其枕畔。
是夜,老嫗亡。
獄卒來收屍,以草席裹之,拖出。同牢少年,追至柵邊,欲呼,無聲,以拳捶壁,捶出血,獄卒視之,不睬。
少年歸,不語,不食。
三日後,亦亡。
高熱反複,昏沉之際,見獄中牆上有炭筆字,不知何人所作,其詞曰:
“靈山郡紀天晴,道觀塌了,無家可歸,入京應試。若死於此,請告之考官,我無罪。”
字跡潦草,餘視之,乃餘自書也。
彼時蒙蒙,竟不知曾留下此語。
餘未死,便以指續之,補一行:“今不死,他日當以此筆寫儘獄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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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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