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因為黨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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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

「專製一方,軍馬錢糧不受核」——此為跋扈,按律當劾,但非死罪。

「奏報儘欺罔,殺降人難民冒功」——此為欺君冒功,按律可斬。

但需核實。

「私開馬市,通塞外」——此有通敵嫌疑,若屬實,可斬。

「拜魏忠賢為父」——此在崇禎朝是政治罪,可斬。

也就是說,袁崇煥斬毛文龍,從程序上,有其依據。

從事實上,毛文龍也確有可誅之罪。

但問題在於,袁崇煥是否有權自行核實這些罪狀並執行死刑?

按製度,持尚方劍的督師,有權「便宜誅殺」。

但通常應是在戰時緊急情況下。

毛文龍當時並未叛亂,袁崇煥誘而殺之,程序上確有瑕疵。

陳誌遠繼續翻閱卷宗。

他發現一個細節,袁崇煥殺毛文龍後,上疏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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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皇帝當時的批覆是:「毛文龍懸踞海上,糜餉冒功,朝命頻違,節製不受。」

「近復提兵進登,索餉要挾,跋扈有跡。卿能聲罪正法,事關封疆安危,闔外原自相機,勿生疑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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