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陳誌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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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將《大明律》等相關律典找來。還有,刑部關於袁崇煥案、毛文龍案的卷宗抄本,也一併調閱。」
「這……」趙德祿遲疑,「調刑部卷宗,需行文……」
「那就行文。」陳誌遠語氣平靜。
「以都察院名義,行文刑部,調閱袁崇煥案全部卷宗。若有阻礙,我可麵奏陛下。」
趙德祿心中一凜,忙道:「卑職這就去辦。」
接下來的三天,陳誌遠閉門不出。
直房裡日夜燃著燈,他坐在案前,一份份翻閱奏疏。
趙德祿帶著兩個書吏,按他的要求整理清單。每份奏疏都被拆解、摘要、歸類。
彈劾袁崇煥的,主要罪狀有幾類。
一、擅殺毛文龍。此條最多,共一百八十九份奏疏提及。
二、縱敵長驅。指去年十月後金破關,袁崇煥防守不力。一百零三份。
三、通敵嫌疑。八十七份,多言其曾私會後金使者,或有書信往來。
四、五年平遼欺君。五十四份。
五、跋扈專權。四十一份,指其持尚方劍,不聽調度。
六、耗費糧餉。三十三份。
七、結黨營私。二十八份,多言其與錢龍錫等過從甚密。
而為袁崇煥辯白的奏疏,理由集中在:
一、廣渠門戰功。七十二份。
二、寧遠、寧錦之功。六十五份。
三、殺毛文龍有其罪。五十一份,多附毛文龍罪狀。
四、遼東軍民愛戴。三十九份。
五、通敵之事查無實據。三十七份。
至於毛文龍案,彈劾毛文龍的奏疏也不少——多是袁崇煥下獄前上的。
主要罪狀有。
虛報兵額、冒領糧餉、擅自貿易、跋扈不臣、不聽調度、私通外番。
陳誌遠將這些奏疏與《大明律》對照。
《大明律·刑律·賊盜》:「謀叛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
「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這是通敵之罪。
《大明律·兵律·軍政》:「擅調官軍者,杖一百,罷職。若守禦官、將、帥,遇有警急,不即調遣,致失誤軍機者,斬。」
這是縱敵長驅之罪。
《大明律·吏律·職製》。
「大臣專擅選官者,斬。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這是專權之罪。
《大明律·刑律·人命》。
「故殺者,斬。若囚已招伏,而官吏故殺者,杖一百,罷職。」
這是擅殺之罪——但袁崇煥持尚方劍,有「便宜行事」之權,此條需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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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誌遠逐條比對,眉頭越皺越緊。
他發現一個問題。
這些彈劾奏疏,在援引律法時,大多含糊其辭。
比如彈劾袁崇煥通敵的奏疏,往往隻說「通虜有跡」「私會敵使」,卻很少寫明,何時何地,與何人相會,說了什麼,有無物證。
縱敵長驅的指控,也多泛泛而談「防守不力」「縱敵深入」,卻少有人具體分析薊州防務究竟何處疏漏,袁崇煥作為薊遼督師,在此事上具體有何失職。
擅殺毛文龍,是彈劾最集中的一條。
但毛文龍之罪是否當誅?
袁崇煥持尚方劍先斬後奏,是否符合程序?
多數奏疏隻罵袁崇煥「跋扈」,卻少有人仔細辨析《大明律》中關於「持節大將便宜行事」的規定。
陳誌遠又翻出崇禎元年袁崇煥被起用時的詔書。
上麵寫著:「特命爾為兵部尚書兼右副都禦史,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移駐關門,便宜行事。」
「便宜行事」四字,是關鍵詞。
他再查《大明會典》:「凡大將持節出鎮,賜尚方劍者,得以便宜誅殺,事後奏聞。」
也就是說,從製度上講,袁崇煥殺毛文龍,是有依據的——隻要毛文龍確有當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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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為敗掩,師喪山鐵、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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