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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乾個鎮,組成一個盟。
這裡的盟,不是一級行政機構,而是朝廷監督下的協調組織。
盟長由理藩院選任,負責召集定期會盟。
比如,可以三年一次。
執行朝廷法令、審理案件、檢閱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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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盟,鎮各級首領的任命、承襲、獎懲大權,要完全掌握在我大明的皇帝手中。
需經理藩院核準。
用這個辦法,這確保朝廷對蒙古貴族階層的絕對控製!
對於草原上的那些部落,咱們這邊也不能一刀切。
對於接下來歸順較早、關係密切的部落,可以給他們一些甜頭,給一些適當的自治之權。
而對那些,在接下來激烈抵抗,或新征服的地區,由朝廷直接派遣官員管理,控製要更為嚴格。
咱準備設一個理藩院,作為朝廷專管的機構。
讓其成為管理草原,高原,西域等疆民族事務的最高中央機構。
它獨立於六部,負責製定和執行針對草原等地方都的律例。
管理王公朝覲、封爵、俸祿、承襲、司法審判、驛站交通等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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