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你可以安排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工作,但你要承認這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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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龍點點頭,從文件夾裡又抽出一張紙:
“好。那我再提交一份證據。”
“這是被告公司員工手冊第四章第十二條,原文如下,”
“‘部門負責人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完成緊急工作任務。員工應當服從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
“方律師,按照你剛才的邏輯,書麵製度優先於口頭言論。”
“那好,我們來看書麵製度。”
“被告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部門負責人有權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完成緊急工作任務。”
“王芸作為部門負責人,她在晚上九點、十點給趙敏發消息,要求‘改方案’、‘提供數據’、‘回複客戶’,這算不算‘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完成緊急工作任務’?”
方律師沉默了。
陳龍追問道。
“方律師,請回答問題。”
方律師推了推眼鏡:
“......這需要具體分析。”
“好,那就具體分析。”
陳龍翻開聊天記錄,翻到熒光筆標注的那幾頁,一頁一頁地念:
“‘趙姐,這個方案客戶不滿意,你再改一版。’,晚上九點零三分。”
“‘趙敏,客戶在群裡問數據,你怎麼還沒回?趕緊回一下。’,晚上十點四十七分。”
“‘明天早會的材料你準備好了嗎?發給我看一下。’,晚上十一點二十分。”
“‘趙敏,方案改好了嗎?客戶在催。’,淩晨零點十五分。”
陳龍念完,把聊天記錄放下,看著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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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師,這些算不算‘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完成緊急工作任務’?”
方律師的臉色徹底沉了下來。
他沒有立刻回答,而是沉默了幾秒,然後說:
“即便是工作安排,也需要區分‘偶發性’和‘持續性’。”
“原告提交的聊天記錄跨度六年,平均下來每天不到一條消息。”
“這種頻率,不構成持續性的工作狀態。”
陳龍沒有反駁,而是從文件夾裡翻出一張表格,遞給書記員:
“法官,這是原告方整理的統計表。”
“在六年時間裡,原告在工作時間之外收到被告公司主管王芸的工作指令,共計一千七百三十八次。”
“其中,晚上九點之後的指令,共計八百六十二次。”
“淩晨零點之後的指令,共計一百四十七次。”
“平均每個工作日,原告至少收到一次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指令。”
陳龍把統計表放下,看著方律師:
“方律師,你說‘平均每天不到一條消息’,確實不是一條,是平均每天二條。”
“但問題是,一條消息就夠了嗎?”
“一條消息,原告就要放下筷子、放下正在陪女兒寫的作業、放下正在看的書,打開電腦,改方案、查數據、回客戶。”
“一條消息,原告的晚上就被切割了。”
“她不敢洗澡,怕錯過消息。”
“不敢關機,怕被點名批評。”
“不敢專心陪女兒,因為手機一響心就揪一下。”
“方律師,你覺得,這不是加班?”
方律師張了張嘴,但陳龍沒有給他說話的機會。
“法官,我想請法庭注意一個概念,隱形加班。”
“這個詞不是法律術語,但它描述的是一個真實存在的、普遍發生的、嚴重影響勞動者生活質量的現象。”
“傳統的加班,是員工在公司裡、在工位上、在打卡機旁邊。”
“老板看得見,同事看得見,攝像頭也看得見。”
“但現在的加班,不是這樣了。”
“手機一響,工作就來了。”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你在做什麼,不管現在是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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