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麵: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第至的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勤勉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和安排公司事務時,以一個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謹慎的態度,恪儘職守,維護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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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股東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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