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章 考個試而已,你這題直接奔著抄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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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清晨,貢院銅鑼如約而響。

第二場,《大明律與刑名斷案》,開考。

經歷過第一場算學折磨的舉子們,此刻看考卷的眼神已經帶上了敬畏。

有人手指發抖,有人嘴唇發青,還有人好似才回過神來,把算盤塞回考籃。

張聞道平復心情,緩緩翻開考卷。

【第一題:鄉民甲,雇乙耕田,工錢歲末結。乙酒後盜甲耕牛一頭,鬻於鄰縣丙。甲覺而追之,丙拒,甲持械傷丙額,血流仆地,旋起無事。次日,甲以『盜牛』訴於縣;丙以『毆傷』訴於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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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乙當依《大明律》何條論罪?二,丙是否犯『知情買賣』之罪?牛當給何人?三,甲毆丙至額傷,是否適用『鬥毆律』?請擬判詞。】

即便是做足了心理準備,張聞道還是忍不住眼角抽搐,他閉上眼,強迫自己開始回想《大明律》的條文。

片刻後,他提筆蘸墨。

「擬斷曰:乙受僱於甲,乃盜主家耕牛鬻賣。耕牛關乎農本,依《大明律·賊盜》,盜馬牛畜產者,杖一百,徒三年。」

「丙不知情買牛,非『知情買賣』,不坐罪。然牛乃贓物,當追還失主甲,丙之損失令乙賠償。」

寫到第三問,張聞道停頓了一下。

甲打傷了丙,按常理該以鬥毆論,但甲是在追討自己的牛。若縣令隻照死條文判,豈不是讓盜牛者得利,讓失主寒心?

張聞道咬住舌尖,繼續寫下去:

「甲追贓遇拒,傷人非蓄意鬥毆。依律可援引『夜無故入人家』或『搶奪』之拒捕減等條例。丙傷輕微,甲免徒刑,笞四十,並賠藥資。」

判詞寫完,張聞道長舒一口氣,雖然不知是否正確,但事已至此,寫就完了。

他看向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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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某婦訴同村張三夜入其舍,強逼失節。張三辯稱二人私通,因事後未給銀錢,婦怒而反咬誣告。縣令當如何查證人證、物證與傷痕?若坐實構陷,依律如何反坐?】

「啪!」隔壁號舍傳來筆桿折斷的聲音,「有辱斯文!有辱斯文啊!」

一個老舉子顫抖著聲音在號舍裡痛哭流涕,「我等讀的是聖賢書,怎能去勘驗婦人清白?此等淫穢之題,簡直是臟了貢院的地!」

巡考官站在過道儘頭,冷冷掃去一眼,那老舉子的哭聲頓時低了下去。

張聞道握著筆,心裡也是一陣膩歪。

讀書人自詡清貴,向來避談這類案子。

可他盯著題麵,忽然想起在江南時聽聞的一事。

那年張家莊子上,有個佃戶女兒投了河。傳言說她「不守婦道」,也有人偷偷說,是鄉裡豪奴夜闖草屋。

可縣裡沒人查。族老一句「家醜不可外揚」,那姑娘便用一張草蓆卷了,匆匆埋在亂墳地裡。

張聞道手指一僵。

若縣令嫌臟,不肯查,苦主隻能含冤而死,真凶卻能逍遙法外。

就算遇上願意管的縣令,通常也是各打五十大板,或者用道德禮教逼死那婦人。

但他不敢這樣寫。太孫出此題,必然是不願意看見這種答案的。

「如何求證?」張聞道咬著牙,拋開所謂的文人羞恥,將自己代入一個狠辣的推官。

「一驗門閂、窗欞、足跡。驗其是否有夜入撬動之痕。」

「二驗衣物。若是強迫,衣衫必有撕裂拉扯之痕;若是通姦,衣衫多完好。」

「三訪四鄰。事發之時,有無呼救、犬吠、爭執之聲。」

「四驗請穩婆驗傷,須由官差在外守候,不得令胥吏逼問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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