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延玉,係明州府生員,年二十五歲。今當堂供認,罪在不赦,情實可誅。所犯大罪,條陳如下,不敢隱諱:
罪人假借筆名“庭前玉樹”,撰寫《梁山伯與祝英台》、《西廂記》等邪書,刊印販賣。書中多涉女男私情,有違禮法,誘人淫奔,敗壞風化。
其所為已觸犯《月朝律·禮律》“造作妖書妖言”及“刊刻淫詞”等條,按律當嚴懲不貸。
今蒙知府大人明察,提拿到案。罪人自知罪孽深重,天理難容,王法難赦,情願伏法,供認不諱。所供是實,並無虛捏。如有反悔,甘受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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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延玉將認罪狀放下,深吸了一口氣,不卑不亢地反駁:“師姥此言差矣。小民所著之書,當初皆是呈交官府審核,經層層查驗無誤後,方才獲準刊印發行。如今驟然指為禁書,未免太過牽強。再者,一本書不過是些文字記述,何來‘帶壞風氣’之說?還請師姥拿出實證,莫要憑空羅織罪名。”
“好一張利口!”師姥猛地一拍桌子,厲聲道,“事到如今,還敢強詞奪理!識相的便乖乖認罪,免受皮肉之苦,若執意頑抗,休怪我用刑不留情!”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小民無愧於心,斷然不會認下這莫須有的罪名!”
師姥徹底失去了耐心,衝衙役使了個眼色,“給我打!打到她認罪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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