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了,可但凡稍微細看,這個案子疑點太多了。
第一個疑點:受害人到底有沒有被強姦?
法院給呼格定的罪名是“殺人猥褻”——也就是說,受害人沒有被強姦,隻是被猥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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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如果被強姦,體內一定會留下精液;如果隻是猥褻,就不會有。
多年以後,《南方都市報》的記者採訪了當年的辦案人員。
其中一個很明確地說:現場確實提取到了精液。
那就是強姦案。
可為什麼最後定成了猥褻?
隻有一個解釋——有人故意把強姦說成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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