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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修改《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34號令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標題\"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辦法\"。
二、在第二條後增加一條:\"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體委)是全市體育場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各區、縣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體委)負責本轄區內的體育場地管理。\"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區、縣政府應根據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建設體育場地。鄉村體育活動設施,應納入鄉村建設規劃。鼓勵國內外企業投資和社會集資興建體育設施。\"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市和區、縣體委所屬的公共體育設施,除應承擔訓練、競賽任務外,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公共體育場地因建設需要而被臨時占用,必須經市體委和市規劃部門批準,並及時歸還;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先征得市體委的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市和區、縣體委責令限期拆除、搬遷、恢複原有用途並處以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活動無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場地損壞的,應負責修複或按價賠償。\"
七、將第十五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附:
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辦法
(1988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8年1月7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場地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增強人民體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體育場地及機關、團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
第三條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體委)是全市體育場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各區、縣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體委)負責本轄區內的體育場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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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體育場地是發展體育運動的必要物質條件,必須統籌安排,逐步發展。
第五條新建中、小學校體育場地的麵積,應根據原教育部頒布的《中等師範學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學校舍規劃麵積定額(試行)》的規定,由有關部門儘力予以保證。
第六條新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凡有條件建設體育場地的,應將體育場地列入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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