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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裁判細則
第20條退出比賽
20.1參賽隊或棋手不得無故退出比賽。確需退出者,須向競賽組織機構申明正當理由,並取得同意。
20.2在比賽開始前退出。如係循環製且剩餘為雙數,應重新抽簽;如係積分編排製,可考慮補足雙數。
20.3在循環製比賽中,如有棋手(隊)中途退出,處理辦法如下:凡已賽對手不足半數者,則所有已賽結果一概注銷;如達到或超過半數以上,則其成績有效,其餘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
20.4在積分編排製比賽中,不論比賽是否過半,已賽結果均有效,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
第21條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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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比賽開始,如有一方遲到,則從輪他走棋時開動他的棋鐘。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21.2如果在規定的時限之前趕到(以到達比賽座位為準),則必須在所剩時間內走滿規定的著數。
21.3如雙方遲到,則扣除雙方遲到時間。一方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若雙方均超過規定時限,即判雙方棄權。
21.4因一方缺席而判的勝負,在比賽成績表上用\"+\"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獲勝,用\"-\"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作負。最後作統計時,如果缺席者是隊,\"+\"號等於2分;缺席者是個人,\"+\"號等於1分,\"-\"號都等於0分。
第22條超時的裁定
22.1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走滿規定著數者,按\"超時\"論。
22.2如使用有過時標誌(小旗)的棋鐘,以標誌落下作為衡量\"超時\"的依據。
22.3如使用沒有過時標誌的棋鐘,以分針是否越過最後一分鐘的半格、秒針是否越過0位為依據。如同時越過,按\"超時\"論;如隻有一針越過,另一針未曾越過,不作\"超時\"。22.4在對局過程中,如發現棋鐘出現故障,應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換。若鐘麵誤差較大,裁判應向雙方明確表示如何進行調整,取得一致後再予更換。如因棋鐘故障而出現提前倒旗,由裁判根據比賽補充規定裁定。
22.5一方雖走出規定時限內的最後一著棋,但沒來得及按鐘,以至超過時限,此時除非已經出現將死、困斃、對方認輸、對方同意提和等有效勝、和結果,其他情況均應按\"超時\"判負。
定裁的和提條32第
。棋和絕拒為則,棋著一的走輪出走或,意同不頭口方對。議提回撤得不方和提。和提續連得不方一何任,行進流輪須必和提。鐘按可方後和提在能隻且而,出提後棋走己自在須必和作議提1.32
。和判權有判裁,和提有沒都方雙使即,續延在仍後次三達麵局複反環循如,定規關有的"\和作變不"\中"\例棋"\合符,複反環循現出棋走方雙2.32
。和判可亦數著核審經判裁,時核審出提未均方雙。著01計隻多最,數著的"\軍將"\方出提非對方出提,時合回核審。負判即,時超而此因若,奔對續繼鐘分5計加上鐘棋其在並,次一規犯方出提判,實屬不如。和判應即,實屬核審鐘停經判裁,棋和"\則規著限然自"\出提方一3.32
定裁的麵局判待條42第
:定裁則原下以按。麵局判待為稱,決裁求要手棋方一,次三複反環循法著方雙現出中局對在
。負判即立"\將長"\方一1.42
。和判即立,定規和作變不合符,法著止禁或法著許允為均方雙2.42
。負判即,環循次一複重再若,著變即立須必方禁犯,法著許允為方一另,法著止禁為方一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