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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憲章,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則,是國際奧委會為奧林匹克運動發展而製訂的總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議和製訂者是顧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國際體育會議上正式通過 。主要內容是奧林匹克運動基本宗旨、原則、以及舉行奧運會的有關事宜。數十年來,曾多次修改、補充,但由顧拜旦製訂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未變。
格言
奧林匹克格言,亦稱奧林匹克座右銘或口號,係奧林匹克運動宗旨之一。格言\"更 快、更高、更強\"(Citius, Altius, Fortius),是顧拜旦一位密友迪東(Henri martin Didon)於1895年提出的。他將這句話刻在他所辦學校的門楣上。顧拜旦對此頗為讚賞,經他提議,1913年獲國際奧委會正式批準,將它定為奧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為奧林匹克標誌的一部分。此外,也有把\"體育就是和平\"、\"重要的是參加,不是勝利\"作為格言的。
會旗
國際奧委會有自己的會旗。旗為白底無邊,中央有五個相互套連的圓環,即我們所說的奧林匹克環。環的顏色自左至右為藍、黃、黑、綠、紅(也可用單色繪製)係顧拜旦以它們能概括各會員國國旗的顏色而選定,但以後對這五種顏色又有其他解釋。1979年國際奧委會出版 的《奧林匹克評論》(第四十期)強調,會旗和五個環的含義是,象征五大洲的團結,全世界的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見。
國際奧委人會旗係1913年根據顧拜旦的構思而設計製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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