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伊: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準外人在日本內地置買產業。
鴻:我所說者乃原有之產業,與外人所置產業不同。
伊:此與日本法律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借口。
鴻: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民在內地有戶,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沾之例以要我。
鴻: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鴻: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將讓台灣,台民鼓噪,誓不肯為日民。
伊: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鴻: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我亦聞此事。
鴻:台民戕官聚眾,視為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鴻: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中國政府隻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鴻:綠營士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雲:即可照此添入。
鴻: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約款內。
伊: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鴻: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鴻:所派有文官否?
伊:文官亦派。
鴻: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葛。
伊: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設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鴻:約內可改雲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伊即將東英文交閱,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雲:一切堡壘槍炮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準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駐,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兵官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雲:此係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謂無權?
鴻: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與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鴻: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簡明章程。
伊:耽誤時日。
鴻: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係中國之地。
伊:是也。
鴻: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章,台灣不在其內。
鴻: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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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此事我難專主。
伊: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蓋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鴻: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無須章程,中國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鴻: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鴻:何不雲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應否限定日期?
鴻:不必。
伊:換約後即行交接。
鴻:不議章程否?
伊:限一月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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