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名字錯了,骨也無法歸名。”
湯應求點頭:“採納。”
他隨即命書吏重製表格。
原先各縣迴文格式不一,有的隻寫姓名年歲,有的隻寫小名,有的甚至隻寫“幼童一名”。這樣的名冊,看似上報,實則處處能藏。
新表格一項一項列得極細。
姓名。
小名。
年齡。
性別。
原籍。
父母或監護人。
是否流民。
是否入戶籍。
失蹤時日。
最後出現地點。
最後去向。
是否經牙婆、媒婆、船戶、收養人、學徒主人之手。
是否有賣身、過繼、收養文書。
經手人姓名。
見證人。
是否曾報官。
原案號或裡甲記錄。
備註。
書吏寫完,湯應求又讓他在表頭下添上兩行大字:
凡去向不能確證者,不得以投親、離家、賣身、過繼四字結案。
有經手人,寫經手人。無經手人,寫無。不得空白。
葉知微在旁邊看著,忽然道:“大人,女童須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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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應求擡頭。
她將幾份被各縣放在附頁裡的記錄推過去。
某幼女,隨親。
無名女,賣入某戶。
童養媳,原籍不詳。
災民女,善堂收養。
女童二名,隨船投親。
這些孩子都沒有出現在“失蹤正冊”裡。
她們被分散在附頁、雜項、民籍備註和鄉裡口供裡,像被人用無數個看似合理的詞輕輕蓋住。
葉知微道:“許多女孩子,從一開始就不在正冊裡。若隻按各縣失蹤冊查,她們永遠不會出現。”
湯應求看著那些字。
無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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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不詳。
隨船投親。
這些詞落在紙上,比汙泥還冷。
葉知微又道:“不入冊,不等於不曾活過。”
湯應求沉默片刻,道:“另開一冊。”
書吏立刻取來新冊。
湯應求道:“冊名寫:女童失蹤及去向不明冊。”
葉知微看著那行字落下,心口一陣發緊。
這不算什麼勝利。
可至少從這一刻起,那些被附在紙角、壓在雜項裡的女孩子,有了一本屬於她們的冊子。
補報令很快再次發出。
這一回,比第一次更嚴。
各縣限期三日內重報。
須按統一表格填寫。
女童、流民童、未入戶籍童另列。
五歲至十三歲去向不明者附報。
凡經牙婆、媒婆、船戶、善堂、收養人、學徒主人之手者,須寫明經手人。
凡去向不能確證者,暫列失蹤待核。
迴文須縣令押印,不得由書吏代簽。
湯應求將補報令交給差役時,隻說了一句:“第一輪,是問他們有沒有。第二輪,是看他們敢不敢沒有。”
府衙裡一時更忙。
書吏們白日謄錄,夜裡分類。偏廳裡摞滿了黃紙文書,縣印朱紅,封泥碎屑落了一桌。葉知微、蘇鑒白、陳貴和幾個屬官也都被拉來幫著拆封、核對、圈點。
有些名冊上,空欄比字還多。
姓名欄寫“小兒”。
父母欄寫“不詳”。
原籍欄寫“流民”。
去向欄寫“隨人去”。
葉知微看到一條,停了很久。
幼女一名,約八九歲,隨婦人去。
她問書吏:“婦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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