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資源是有限的,以當前市場價格批租土地雖然一次性收取了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的全部租金,卻無法獲得未來土地升值的收益,加之我國缺乏類似香港的土地基金製度(土地批租的一半收入歸當期政府,另一半收入進入土地基金歸未來政府使用),致使土地批租的收益在短期與長期分配上存在結構性失衡;二是土地批租製度扭曲了土地價格信號,在土地批租製度下,未來土地出讓期內土地使用權的供求關係要全部在當前的土地出讓價格中體現,因為無論政府還是土地開發商都不可能在當前掌握未來土地使用權供求的全部信息,所以不論土地是否以市場方式出讓,土地的初始價格都必然無法準確反映土地的真實價值,加之土地市場中投機因素的存在,可能直接引起炒作,造成泡沫。
通過以上總體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建議是:土地年租製和土地批租製的混合體製應該成為我國土地出讓製度改革的備選方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