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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體育建築(設施)的照明眩光限製主要限製燈具最低安裝高度和光束投射角。
9、有電視轉播照明的比賽場地,至少應有三級照度控製,即練習一比賽一電視轉播,同時應考慮不同運動項目的燈光控製區域,其照度比約為:0.5—1—2。以上應在燈光控製室內集中控製。燈光控製室位置應能看到比賽場地、主席台等及比賽場地上空的全部燈光。
10、通訊
(1)下列部位應設電話:
與比賽有關的房間;
記者、評論員用房;
管理、辦公用房;
各種技術用房;
運動員休息室、訓練房、宿舍;
觀眾休息大廳的公共電話間。
(2)電話用戶數在30門以上宜設電話交換站。電話站位置應設於管理區,其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規定;
(3)體育建築質量標準在甲等以上時,通訊設施應能滿足國際比賽通訊的需求;
(4)體育建築質量標準在甲等以上時,宜設置供體育比賽時使用的調度電話。各種機房內宜設置對講電話。
11、計時記分顯示裝置應能滿足不同運動項目的技術要求,同時應能滿足國際各單項組織的規定。顯示方式應根據室內外光環境、比賽場地規模、視距和視認角度等因素選擇。經常進行國際比賽的場(館)應采用電子計時記分顯示裝置。
12、體育建築的比賽場地、運動員活動用房、運動會組織管理用房等處應設置固定的擴聲設備、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規定。
13、體育建築的各種電氣線路應為暗敷設。在僅限專業維修人員可到達的場所允許明設。體育建築的各種電線,宜采用鋼芯導線。
14、戶外電氣設備,應有適應當地氣候條件的防水、防塵、防潮、防蟲、防鹽霧腐蝕、防風等保護措施。
15、供殘疾人員使用的電氣設備,應執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T—50—80)中的有關規定。
16、建築物的防雷設計和各種電氣設施的接地設計應遵守國家有關規範的規定。
17、體育場及足球場的燈光布置應根據其規模、標準、平、剖麵體型和環境等因素,采用塔、多塔、光帶、混合式布光方式,其基本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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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塔照明
燈塔高度:最下排投光燈至場地中心與地麵夾角25度;
燈塔位置:球門中線與場地底線成15度、半場中心線與邊線成5度的兩線交叉點後所形成的三角區內。
(2)多塔照明
;式塔四同圍範置布塔燈角四
;度52於大角射投
。用采宜不場育體型大
明照帶光)3(
;上以m01 線底的場球過超宜度長帶光的賽比球足供僅
;m081於大宜度長帶,時用使場育體合綜供
。上以度02角射投
明照合混)4(
;式塔四同圍範置布塔燈
;式帶光同求要置布帶光
。式帶光和式塔四同別分角射投
;具燈光配束光寬束光中用選可地場練訓。光配種三束光窄、束光中、束光寬用采別分要需的製控光眩和光麵據根應具燈光投、81
。斜偏顯明無麵速風時mk051受承能應分部接連的燈光投;算計和之積麵阻風燈光投各按積麵阻風的組燈光投外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