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結果一方麵隻是消極的,但是另一方麵,就純粹實踐理性的限製原則說,它是積極的。對於這種結果,不需要在一種實踐的或道德的情感名稱下,以先於道德法則而充作道德法則的基礎。
影響於情感上的消極結果(不愉快)是感性的,但是,當作道德法則的意識這一結果看,在關聯於一超感觸的原因中,一個“被愛好所影響”的理性存有的這種情感即叫做愧恥(理智的自貶);但是在涉及此種情感的積極根源即法則時,這種情感即是對於法則的尊敬。對於這種法則,實無情感可言;但是因為這法則排除了這抵阻,在理性的判斷中,即被估計為等值於對於這法則的因果性的積極幫助。因此,這種情感也可被叫做“尊敬道德法則”之情,而基於那兩層理由(即愧恥與尊敬兩理由)總而言之,它便可被叫做道德的情感。
因此,根據道德法則使實踐的純粹理性變為行動,然而卻又隻是客觀的決定原則,然而它同時卻也是一主觀的決定原則,就是說,是對於這行動而為一種動力,因為它於這主體的“感性”有一種影響力,並且產生了一種情感。在這裡,主體中並沒有先在的情感傾向於道德。因為這是不可能的。因每一情感都是感觸性的,而道德意向的動力卻必須是解脫一切感觸性的條件的束縛的。反之,雖感觸性的情感是“我們所叫做尊敬”的那種感覺之條件,然而那“決定這特殊情感”的原因卻是處於純粹的實踐理性中;因此,這種特殊的情感,因為它的根源的原因,它必不可被稱為感性的結果,隻可被稱為實踐的結果,其所以是實踐的結果,因為通過這事實,即“道德法則的觀念剝奪我愛(自私)是剝奪了我愛自私的影響,其剝奪自大是剝奪了自大的幻想”,通過這事實,道德法則的觀念減少了純粹實踐理性的障礙,並產生了“純粹實踐理性的客觀法則優越於感性的衝動”這優越性的觀念;排除了均衡對抗的勢力,這道德法則的觀念又在理性的判斷中相對地把較大的重量給與於這法則。尊敬法則並不是對於道德性的一個動力,隻是這道德性本身才是主觀地被視為是一動力,隻要當純粹實踐理性,通過拒絕自我貪婪(我愛)的一切敵對要求,它把權威性與絕對主觀性給與於法則時(法則即是“現在單是它才有影響力”的那法則)。必須注意的便是:因為“尊敬”是一理性存有在情感上,所以“尊敬”預設這樣的存有的這種感性,也就是說,預設這樣的存有的有限性,所謂這樣的存有即是“道德法則把尊敬置派於其上”者;而且這也必須被注意,即:尊敬法則不能被歸屬於一最高的存有,或被歸屬於任何“不受一切感性的束縛”的存有,因此,在這類存有身上,這種感性不能對於實踐理性而為一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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