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方麵,有德的伊壁鳩魯,就像今日那些“不曾夠深地反省其原則”的許多善意的人一樣,他陷入一種錯誤。可是,問題是:首先這樣一種習性(性向)如何是可能的?這樣一種思想習慣,即在“估計一個人的存在的價值”中的這樣一種思想習慣,如何是可能的?因為先於這種思想習慣,在主體中畢竟不能有一種情感,即對道德價值而有的一種情感。如果一個人是有德的,而卻沒有意識到他的每一行動中的正直,他肯定不能享受生活,不管在生活的物理境況方麵,對於他是如何的幸運而順適;但是,我們能夠首先在“他如此高度地估計其存在的道德價值”以前,便可隻通過讚美的以心靈的和平,而使他為有德嗎?此心靈和平必應是從一種正直,即“他對這並無感取”的一種正直的意識而發生。
但是,另一方麵,在關於“一個人所作的”自我意識中,有一種隱瞞事實的機會,好像是一種足以令人發生視覺幻像的機會,這一種幻像,甚至最有經驗的人也不能完全避免。心靈的道德意向是必然地與“意誌直接為法則所決定”這一意識相結合。“意欲機能的決定”的意識總是在結成的行動中的一種滿足的根源;但是這種快樂,這種一個人自己的滿足,並不是行動的決定原則;剛好相反,“直接通過理性而作成”的意誌的決定乃是快樂之情的根源,而這種決定固仍是意欲機能的一純粹實踐的決定,而不是感觸的決定。現在,因為這種決定在活動的推動中很準確地有同樣的內部結果,這同樣的內部結果,從所欲的行動而被期望的那快樂之情也必然有之,因此我們很容易把“我們自己所作的”視作某種“我們隻是被動地感之”的東西,而是把道德的動力認作一種感觸的衝動,恰如在所謂感取的幻像處所發生的那樣。“直接地為一純粹地理性的法則所決定,決定而至於行動”,這是人性中十分莊嚴的事;莊嚴甚至也屬於幻像,即“把這可愛理智的決定者主觀麵的事視作某種感觸性的東西,並視作是一特殊的感觸性的情感的結果”。去注意我們的人格性的這種特質,以及儘可能地去訓練理性的影響於這種情感,這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我們必須小心謹慎,恐怕由於把這道德的決定原則誤讚為一種激動力,使它的根源處於特殊的快樂之情中,如果,我們便降低了並且損壞了這真正的動力,即這法則本身,即通過好像是把一種虛假的襯托物放在這真正的法則本身上,而降低了這真正的動力,這法則本身。尊敬是這樣的某種東西,即對不可能“理性必有一種先行的情感為基礎”這樣的某種東西,因為這先行的情感必總是感觸的而且是感性的;“而”因通過則而來的“意誌的直接的責成”的意識是決無法可以類比於快樂之情的,雖然在關涉於意欲的機能中,它可以產生同樣的結果,但卻是從不同的來源而產生。但是,隻有通過這種想法,我們才能達到我們所要尋求者,就是說,“行動不隻是要依照義務而被作成”必須是一切道德修養的真正目的。
但是,我們豈不是有一個字,它不表示享受,如幸福一詞所表示者,僅表示一種滿足,一種幸福的類似物,此則必須必然地伴同著德性的意識,我們豈不是有這樣一個字嗎?是的,不錯!這個字就是“自足”(自慊)。此字,依其恰當的意義而言,它總隻表示一種消極的滿足——滿足於一個人的存在的滿足,在此種滿足中,一個人意識到無所需求。自由以及自由的意識,當作一種“以不屈服的決心遵從道德法則”的機能看,是獨立不依於愛好的,至少當作“決定我們的欲望”的動力看,它是獨立不依於愛好的;而就我在遵從我的道德標準中,意識到這種自由而言,這自由便是一不可更變的自足(自慊)的惟一的根源,此種自足是必然地與這自由相聯係,而並不基於任何特殊的情感。此或可稱為理智的自慊(自足)。感觸性的自足,即“基於愛好的滿足”的那感觸性的自足,它總不能適當於那理智的自足的概念。因為愛好是可以變化的,它們與“表示它們”的那放縱同時生長,而且它們總留下一較大的空虛,比我們所想去填滿的空虛更大。因此,它們對於理性的存有總是一種累贅(包袱),雖然他不能把它們丟棄,可是它們總從他身上把那“擺脫之”的願望,扭奪下來。縱使愛好正當者,(例如愛好於慈善),這種愛好雖然可以促進各種道德標準的效用,然而它總不能產生任何道德標準。因為,在這些標準中,一切都必須被引歸於作為一決定原則的那法則的觀念,如果這行動須含有道德性,而不隻是含有合法性時。愛好不管它是好的或是不好的,它總是盲目的,而且是奴性的,而當論及道德時,理性不要充當性好的監護人,而是由於完全不注意於愛好,作為純粹實踐理性,它必須隻注意於它自己的興趣,而排除一切別的興趣。縱使是慈悲心以及仁愛的同情心這類的情感,如果它先於義務問題的考慮而成為一決定原則時,則它對於正當思考的人們,甚至也是一種令人煩惱的東西,它把他們的審慮過的各種格言弄成混亂,而使他們從那裡擺脫出來,並且使他們成為隻服從於立法的理性者。
這樣,我們能了解“這一純粹實踐理性的機能”的意識通過行動(德行)“控製一個人的愛好”的意識,因而也就是說,產生一“獨立不依於愛好”的意識,也就是說產生一消極的滿足——滿足於一個人的狀況,即自足(自慊),這種自足根本上說就是自足於一個人自己的人格。自由身在此路數中(即間接地)轉而可成為一種享受或受用,此享受不能稱之為幸福,因為它並不依於一種情感的積極的投合,它也不能是一種天福,因為它並不包含有“完全獨立不依於愛好與欲望”這種完全的獨立性,但是在“一個人的意誌的決定至少可以解脫愛好或欲望影響”這限度內,它便有類於天福(至福);而這樣,這種享受(受用)至少在其根源上,是可類比於“自我充足”的,即可類比於那“我們隻能把它歸給最高存有”的那“自我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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