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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馬健狀告上海東方籃球俱樂部一案將在徐彙區人民法院繼續開庭,本報為此采訪了當事雙方的律師,對案情的發展進行了一些了解。焦點:合同適用哪本法
關於這起案件,雙方的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馬健與東方男籃簽訂的《運動員服役合同》究竟適用於《合同法》還是《勞動法》。如果該合同適用於《合同法》,東方男籃與馬健的解約就無可厚非;如果適用於《勞動法》,那麼馬健對老東家的指控就是有法律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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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健的代理律師許兆雲認為,馬健與東方男籃的合同應適用於《勞動法》,因為《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而東方男籃與馬健的關係則屬於雇傭與管理的關係,雙方顯然不存在平等的關係。
而東方男籃的代理律師侯傑則表示,鑒於運動員實行轉會製度的特殊性,本案應該更適用於《合同法》,而馬健要求撤銷《運動員服役合同》第3條第6款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既不存在“重大誤解”,合同內容也沒有“顯失公平”之處。爭論:簽約時間也成謎
促使東方男籃與馬健解約的主要原因,是馬健身上的傷病影響了他在籃球場上的表現。東方男籃方麵承認在與馬健簽約時,沒有對其進行全麵的身體檢查。在一份醫療報告中,醫生將馬健的傷情描述為“左腿伸張力小於彎曲力”,侯傑律師說:“說白了就是跑不動、跳不起。”
東方男籃堅持認為馬健向他們隱瞞了傷情,而馬健則認為東方男籃與他簽約的時間是在2002年12月10日,而早在當年10月他就開始跟隨東方男籃一起訓練,其間近兩個月的時間足以讓東方男籃了解他的傷勢。至此,雙方對簽約時間的認定也產生了分歧。
在這個問題上出現了一個小插曲,馬健在合同上簽下的日期格式為“12/10/02”,東方男籃則提出三條證據來證明簽約時間是在2002年10月12日:首先,該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02年10月25日;其次,馬健在10月21日即作為東方男籃的球員向籃管中心注冊;最後,馬健為東方男籃效力的第一場比賽是與遼寧盼盼隊的比賽,而那場比賽的時間是在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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