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乘車時,不要打擊徒步敵人,也不要打擊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饒,或頭發蒼蒼,或坐地,或說‘我是你的俘虜’的敵人;或在睡眠,或無甲胄,或裸體,或解除武裝,或旁觀而未參加戰鬥,或與他人廝鬥的人;或武器已壞,或苦於憂傷,或負重傷,或怯懦,或逃走的敵人;要記取勇兵的義務。”
(第91—93條)在記述這些軍事法規後,法典認為:這就是關於武士種姓無
可非議的和首要的紀律;刹帝利在戰鬥中殺敵時,決不可違犯它。”在《往世書》中甚至還提到,除非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不得掠奪或破壞敵人的財產。
印度史詩和其它文獻所規定的這些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軍事法規,在古代世界還是罕見的,它們充分表現了古代印度人民從事戰爭的鮮明特色,是古代印度軍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章節來源於𝑜𝑜𝑝.𝑡𝑤
。頁95 —75第,書上同
。版年2891館書印務商,)本譯轉雪香馬(》典法奴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