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認海軍短期內無法獨自攻克,設防嚴密且有陸戰俘虜為質的古晉,
而且他擔憂戰爭拖延,導緻英國等其他勢力介入分羹後,斯奈爾做出了決定。
此刻,兩份分別以荷蘭文與中文書寫的《古晉條約》正本,並排放在桌麵。
斯奈爾總督拿起羽毛筆,在荷蘭文版本上籤下全名,蓋上了象徵荷屬東印度的紋章。
蘇伯清亦用毛筆,在中文版本上鄭重簽下名字,並蓋上古晉總督府的印章,
《古晉條約》核心條款僅三條。
第一條承認與界址,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承認李宣對古晉城及其現有轄區的合法統治與管理權。
雙方尊重彼此之疆域,互不侵犯。
第二條通商與關稅,古晉港向荷蘭王國及其東印度公司轄下所有商船開放,
準許其進行合法商品之貿易,補給與停泊。
荷蘭商人在古晉需遵守當地法令,繳納約定之關稅,
其人身與財產安全受古晉總督府保護。
古晉商船在荷屬東印度各港口享有對等之待遇。
第三條俘虜與善後,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古晉總督府應於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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