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曰:“死罪,實病!”上賜之劍。綰曰:“先帝賜臣劍凡六,劍不敢奉詔[3]。”上曰:“劍,人之所施易[4],獨至今乎?”綰曰:“具在。”上使取六劍,劍尚盛[5],未嘗服[6]也。郎官有譴,常蒙其罪,不與他將爭;有功,常讓他將。上以為廉,忠實無他腸,乃拜綰為河間王太傅。吳楚反,詔綰為將,將河間兵擊吳楚有功,拜為中尉。三歲,以軍功,孝景前六年[7]中封綰為建陵侯。
【注釋】
[1]幸:指帝王駕臨。
[2]參乘:陪乘。
[3]劍不敢奉詔:不敢奉詔接受賞賜的劍。
[4]施易:送人、交換。施,送。易,交換。
[5]盛:指劍裝在劍鞘中。
[6]服:用。
[7]孝景前六年:即“孝景前元六年”,前151年。
【原文】
其明年,上廢太子[1],誅栗卿[2]之屬。上以為綰長者,不忍,乃賜綰告歸,而使郅都治捕[3]栗氏。既已,上立膠東王[4]為太子,召綰,拜為太子太傅。久之,遷為禦史大夫。五歲,代桃侯舍[5]為丞相,朝奏事如職所奏。然自初官以至丞相,終無可言。天子以為敦厚,可相[6]少主,尊寵之,賞賜甚多。
【注釋】
[1]廢太子:廢黜太子。太子,劉榮,景帝長子,栗姬所生。
[2]栗卿:太子的舅父。
[3]治捕:審理逮捕。
[4]膠東王:即劉徹,景帝中子,曾封膠東王。
[5]舍:即劉舍。
[6]相:輔佐。
【原文】
為丞相三歲,景帝崩,武帝立。建元年中,丞相以景帝疾時諸官囚[1]多坐不辜者,而君不任職[2],免之。其後綰卒,子信代。坐酎金[3]失侯。
【注釋】
[1]官囚:官署囚禁的人。
[2]不任職:不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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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酎金:漢代宗廟祭祀時,諸侯助祭所獻金。
【原文】
塞侯直不疑者,南陽人也。為郎,事文帝。其同舍有告歸[1],誤持同舍郎金去,已而金主覺,妄意[2]不疑,不疑謝有之[3],買金償。而告歸者來而歸金,而前郎亡金者大慚,以此稱為長者。文帝稱舉[4],稍遷至太中大夫。朝廷見,人或毀[5]曰:“不疑狀貌甚美,然獨無奈其善盜嫂[6]何也!”不疑聞,曰:“我乃無兄。”然終不自明[7]也。
【注釋】
[1]同舍:同居一處房舍。告歸:請假歸鄉。
[2]妄意:胡亂猜疑。
[3]謝有之:道歉並承認有這樣的事。謝,道歉。
[4]稱舉:稱讚、提拔。
[5]毀:讒毀、詆毀。
[6]盜嫂:與嫂私通。
[7]自明:自辯。
【原文】
吳楚反時,不疑以二千石將兵擊之。景帝後元年[1],拜為禦史大夫。天子修[2]吳楚時功,乃封不疑為塞侯。武帝建元年中,與丞相綰俱以過免。
【注釋】
[1]景帝後元年:前143年。
[2]修:修飾、整治,這裡有總結的意思。
【原文】
不疑學《老子》[1]言。其所臨[2],為官如故,唯恐人知其為吏跡也。不好立名稱[3],稱為長者。不疑卒,子相如代。孫望,坐酎金失侯。
【注釋】
[1]《老子》:書名,又稱《道德經》,相傳為老子所著,道家的經典著作。
[2]臨:統管、治理。
[3]立名稱:樹立名聲。
【原文】
郎中令周文者,名仁,其先故[1]任城人也。以醫見。景帝為太子時,拜為舍人,積功稍遷,孝文帝時至太中大夫。景帝初即位,拜仁為郎中令。
【注釋】
[1]故:原來。
【原文】
仁為人陰重[1]不泄,常衣敝補衣溺褲[2],期[3]為不絜清,以是得幸。景帝入臥內[4],於後宮秘[5]戲,仁常在旁。至景帝崩,仁尚為郎中令,終無所言。上時問人,仁曰:“上自察之。”然亦無所毀。以此景帝再自幸其家。家徙陽陵。上所賜甚多,然常讓[6],不敢受也。諸侯群臣賂遺,終無所受。
】釋注【
。重持隱深:重陰]1[
。褲內的液尿附吸能:褲溺]2[
。意故:期]3[
。室臥:內臥]4[
。的開公能不,秘隱:秘]5[
。讓推:讓]6[
】文原【
。矣官大至鹹孫子,老歸祿石千二以,免病乃仁。之]1[重,臣帝先為以,立帝武
】釋注【
。重尊,重器:重]1[
】文原【
。此如人愛其。之封而對麵泣涕為,已得不,者可不;之卻,]6[卻可有,事獄]5[具上。欺大敢不亦,者長為以屬官。官處者長誠以專,]4[人案言嘗未,吏為歐自。夫大史禦為歐拜詔,免國安韓,]3[年四朔元帝武至。卿九為常,重尊時帝景。者長人其,家名刑治雖歐然。子太事言]2[名刑治以時文孝。也]1[子庶之說侯丘安,歐名,者叔張夫大史禦
】釋注【
。子兒的生所妾:子庶]1[
。表代為害不申以,實責名循調強,派一的家法時國戰:名刑。究研:治]2[
。年521前:年四朔元]3[
。辦查,”按“通,案。人辦查:人案]4[
。辦備:具]5[
。退:卻]6[
】文原【
。矣官大至鹹孫子。陵陽於家。家於老歸祿夫大上以,罷]2[策亦子天是於。免請,]1[篤病老
】釋注【
。重病:篤病]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