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奮力逃離奔騰而來的激流,那激流正洶湧奔向大海。在這股吞噬一切的自然洪流中,僅剩一條狹窄的陸地還未被淹沒。父親清楚地知道,若兒子繼續背著自己逃跑,兩人都可能被洪水卷走,於是他命令兒子將自己放下,以保全兒子的性命。兒子聽從父命,在轉身離去之際,回望父親最後一眼,留下訣別。
司各特在《米德洛西恩的監獄》一書第二章中,以極巧妙的方式描繪了一個精神內核完全相同的曆史場景。書中有兩個囚犯被判處死刑,其中一人因自身的愚鈍拖累了同伴的逃脫,感到愧疚。於是,他在小教堂接受最後祈禱之後,不顧自身處境,一舉擊倒看守,讓另一人成功脫逃——在這一刻,他根本未曾為自己考慮過。
還有一個也許不被西方讀者喜歡的版畫場景,也應列入這一類例證:一名士兵正跪著等待被槍決,卻在生命的最後時刻,揮舞一塊布片,嚇退正跑向自己的一隻狗,不忍它接近可能被波及的死亡場麵。
這些事例所共同表現的,是一種麵對自身毀滅的處境卻將所有力量傾注於他人安危的精神。這種“毀滅”,不過是一種現象而已,而現象的毀滅,也終究隻是現象本身的終結而非實質的終止。
相反,被死亡接觸的人真正的生命,並未因之而終結,它仍以另一種方式活在人們之中,活在那些仍能感知他存在的人心裡。對於這樣的意識,還有什麼比這些行為更明確的表達方式呢?因為若非如此,若死亡真能終結一個人的本質生命,那他又怎會在自身最後的時刻,將全部心力投注於他人的幸福與存在?
人的存在感有兩種方式:一方麵,他通過經驗的感知認識自己,這種存在是外在的、短暫的、脆弱的——一個人隻是在浩瀚時空中微不足道的一瞬,僅是芸芸眾生中三十年一代流轉中的一員;另一方麵,他也可以透過對自身本性的體認,認識到那唯一真實的生命,而這個真正的生命,能在他人身上再次感知到自己的存在。別人從外界顯現在我們麵前,如同一麵鏡子,映照出我們自身的本體。
在人類認識自身“到底是什麼”的兩種方式中,第一種方式隻能認識到“現象”,這是個體化原理的直接產物;而第二種方式,則直接觸及“物自體”,使人領悟自己本就是那個本原性的、真實的存在。康德的哲學支持我對第一種方式的看法,而《吠陀》則同時支持這兩種看法。
的確,有人會對第二種方式提出質疑,認為它假設同一個生命能夠在同一時刻存在於不同的地方,而且在每個地方都保持完整的存在。從經驗層麵來看,這似乎顯得極不可能,甚至是荒謬的。但那隻是在“現象”的層麵上才如此,它之所以看似不合邏輯,僅僅是因為“現象”在展現上必須遵循個體化原理。而在“物自體”的層麵,在真實的存有之中,這種普遍性和一體性是成立的。
因為物自體,也即“生命意誌”,它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存在於一切事物之中——過去的、現在的、未來的,無論多麼微小的存在,情形都一樣。因此,每個存在體,即便最微小的,也會對自己說:“隻要我自身得以保全,即使整個世界毀滅也毫不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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