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麵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麵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麵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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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任責償賠擔承當應,的失滅、損毀物賃租成造善不管保因,物賃租管保善妥當應人租承 條四十一百七第
。物他設增者或善改行進物賃租對以可,意同人租出經人租承 條五十一百七第
。失損償賠者或狀原複恢人租承求請以可人租出,的物他設增者或善改行進物賃租對,意同人租出經未人租承
。失損償賠當應人租承,的失損物賃租成造人三第;效有續繼同合賃租的間之人租出與人租承,的租轉人租承。人三第給租轉物賃租將以可,意同人租出經人租承 條六十一百七第
。同合除解以可人租出,的租轉意同人租出經未人租承
。外除的定約有另人租承與人租出是但,力束約律法有具不人租出對定約的分部過超,的限期賃租餘剩人租承過超限期租轉,人三第給租轉物賃租將意同人租出經人租承 條七十一百七第
。租轉意同人租出為視,的議異出提未內月個六在是但,租轉人租承道知當應者或道知人租出 條八十一百七第
。外除的力束約律法有具不人租出對同合租轉是但,金約違和金租的付欠其付支人租承代以可人租承次,的金租欠拖人租承 條九十一百七第
。償追人租承向以可,的額數金租的付應其出超;金租的付支人租承向當應人租承次抵充以可,金約違和金租的付支為代人租承次
。外除的定約有另人事當是但,有所人租承歸,益收的得獲物賃租用使、有占因內限期賃租在 條十二百七第
。付支時滿屆限期賃租在當應,的年一滿不限期餘剩,付支時年一滿屆每在當應,的上以年一限期賃租;付支時滿屆限期賃租在當應,的年一滿不限期賃租,定確能不仍定規的條十一百五第法本據依,確明不定約者或定約有沒限期的金租付支對。金租付支限期的定約照按當應人租承 條一十二百七第
。同合除解以可人租出,的付支不期逾人租承;付支內限期理合在人租承求請以可人租出,的金租付支延遲者或付支未由理當正無人租承 條二十二百七第
第因 條三十二百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