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立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號,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
也就是說,找巡按上訴的民間案件,要先在巡按察院登記留底,然後才會轉發徽州府。巡按察院會設定一個審結限期,如果逾期未結,巡按要追究官員責任。等有司審完之後,還要把結果回報給巡按察院,由巡按核準才算完結。
無論案情登記、審結限期還是具由回報,其實都是在鞭策地方有司:這件案子在我們巡按察院掛上號了,你可別敷衍塞責啊。
所以羅顯去巡按察院再次起訴,是有意義的。此舉能給徽州府製造壓力,逼迫他們秉公行事,至少不敢太過偏袒。
更何況,巡撫是一省之長,日理萬機,這種小案子不可能特別關注,轉完就算了;而巡按隻負責司法監察,對官司有更多精力去盯著。對徽州府來說,應天巡撫轉過來的案子,可以稍微動點小心思,若是巡按轉來的案子,可就得打起精神來不敢出錯了。
果然,徽州府一接到巡按轉發,頭都大了,這成了兩院都關注的案子啊!知府不敢隻派推官來審,更換成了徽州府的二把手,徽州同知李邦。
同知的全稱是“同知府事”,正五品,主要負責“清軍伍,督糧稅”,是僅次於知府的大人物,俗稱“糧廳”或者“軍廳”。碰到州縣無法解決的案子或者兩院轉發的案子,往往由同知充任主審官,以示重視。
對法椿來說,搞定一個推官相對容易,如今主審突然換成了同知,賄賂的成本和難度直線上升。無形之中,羅顯把法椿的主場優勢給打消了一大半。
嘉靖十年(1531年)正月,此案正式在徽州府開庭。
開審的流程千篇一律,無非是原告被告各自陳述案情,各自提交物證、人證。可就在法椿準備叫那九個排年裡長出庭做證時,羅顯突然亮出了殺招。
羅顯當場指控,說佛熙和尚收買了這九個人,而且說出了準確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受賄金額: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容嶺,三兩一錢黃金和三十兩白銀,受賄人為李廷綱等九人。
佛熙宴請之事,做得十分隱秘,羅顯是怎麼知道的?
原來這九個排年之中,有一個叫胡通進的人,他此前欠了別人的債,拿到佛熙的賄賂之後立刻去還錢。而羅顯靠著族裡的力量,早已在呈坎張開了一張監視大網,盯著這些和案子密切相關的排年。上次法椿就是靠賄賂人證,差點讓羅顯祖墳不保。再笨的人,這次也該長記性了。
胡通進一還錢,羅顯這邊立刻覺察,帶人打上門去,三下五除二全問出來了。
羅顯在公堂上當眾喝破這件事,李廷綱、王琳、範瓊隆幾個人嚇得麵如土色。他們不過是些升鬥小民,哪兒吃得住如此驚嚇,紛紛捧出受賄金銀,一五一十全交代了。
法椿萬萬沒想到,羅顯看著老實巴交,卻把自己的幾個殺招全給拆解掉了。
到了這份上,同知李邦覺得不用再繼續審了,可以直接宣判。羅顯趁熱打鐵,把一個人扶上公堂——死者鄭來保的兒子鄭文,正宗的苦主,上堂是要控告法椿等人密謀打死自己父親。
這種直接告來徽州府的案子,就不需要同知親自出馬了。李邦把徽州府推官曹世盛叫來,讓他繼續審理。
曹世盛一升堂,即下令拘拿法椿等人,並要求召來當晚行凶時的兩個重要證人:楊乾院的行童——就是寺院裡做雜活的小和尚——汪仁堅,以及楊乾院的火頭吳塔監。
眼看羅顯即將大獲全勝,可徽州府派去找證人的皂吏回報,說汪仁堅、吳塔監兩人突然病故,已經下葬。
案子到這裡,突然一下卡殼了。
曹世盛忽然發現,他們沒理由繼續拘拿法椿。因為法椿起訴的是羅良璽毆斃僧人案,他賄賂證人,是為此案做偽證。而羅顯起訴的是楊乾院僧人毆斃鄭來保案,如今證人絕滅,無法證明法椿跟這件案子有什麼關係。總不能他在甲案裡犯了錯,就判他在乙案裡是凶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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